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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公共产品是民众生活须臾不能离开的公共产品,具有公益性。如公共交通、水、电、暖、燃气、不免费的高等教育、文化设施等。与纯公共产品的完全非排他、完全非竞争不同,它们有一定的排他性或竞争性。它们一般是收费的,可以由企业适度赢利提供。过去,准公共品的生产和提供主要是由政府负责。随着新公共管理改革的推进,西方一些国家准公共品由私人供给的现象越来越普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也进行了这方面的改革,把部分准公共产品的供给推向了市场,将原来完全由公共部门垄断的供给方式转化为公共供给、公私合作供给两者并存的多元化格局。这种多元化的供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准公共产品的供需矛盾,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但是这项改革推行后,出现了供给企业随意而为、价格高企、服务欠缺等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是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缺乏政府有力的监管和必要的扶持。准公共品供给多元化是改革的正确方向,应该坚定不移地坚持这个方向。只要下力气解决法规配套、政府监管和必要扶持等问题,供给多元化就会走上一条健康发展之路。如果倒退到政府单一供给的局面,财政负担将会更重。即使政府财力充盈,缺乏竞争、官衙作风的积弊,也将使准公共品的供给难以摆脱困境。坚持多元化改革方向,推进准公共产品供给向非公有部门、企业的转移,可以借鉴英、日等发达国家的经验,采取出售国有股份、政企合作、合同转让、特许经营、政府间协议等方式。同时,要采取一系列措施保证多元化供给的正常运行,包括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做到依法管理;实行政府股份的“金边股”制度,提高政府的权重;完善考核和问责制度,加强政府监管;实行真正的价格听证制度,对价格实施有效的规制;给予必要的财政扶持,保证供给企业合理的利润等。准公共产品供给方式的变革,如同其它社会治理的变革一样,带有浓重的理论迷思,充满着意识形态的痕迹,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理性行为过程,需要我们从多视角、多层次和多方面进行探索,更需要政府官员、学者、企业家和社会公众的共同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