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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化是近百年来中西方社会发展脉络和世界秩序变动的最深刻内涵,而精神层面的变革又是现代化过程中最内蕴的变革。公民意识作为现代社会中基本的精神蕴涵,其对于我国的现代化进程发挥着重要的功能,这种功能不仅仅局限于它对我国传统臣民意识的否定和超越,而且还体现在它对现代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的精神揭示和观念引导上。在政治领域,公民意识既是民主政治确立和发展的思想先导,也是民主政治有效运行的心理基础,更是维护政治稳定的重要保障;在经济领域,公民意识既通过颂扬人的主体性而满足了市场经济对于市场主体独立性的要求,也通过契约精神的彰显而有助于市场经济中契约关系的确立,更通过对社会法治化的引导与推动而保证了市场经济的规范运行;而在文化领域,公民意识则是人的观念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它不仅使现代人更加崇尚自由、平等、民主、理性、宽容等精神,而且还培养了现代人对于公共性价值深刻的体认与关怀。现代社会中公民意识的要义更在于它的政治内涵,其侧重于公民在人格上的独立性与平等性,在权利义务上的对等性与统一性以及在公共政治参与中的真实性与有效性。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民意识就是现代社会成员对于公民角色及其价值的自觉反映,其主要体现了公民对于自身在政治上和法律上的地位、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公共政治参与的感受、认知和评价。公民意识以公民主体身份为前提和基础,公民主体身份表达了公民之间独立、自由、平等的社会关系,即公民在人格上是独立的,在身份上是平等的,而在权利和义务方面则是对等的。公民意识主要反映的是公民和国家的关系,它意味着公民与国家间存在着彼此尊重和相互制约的权责体系。公民意识是以公民的公共政治参与为其基本表征,现代社会中公民角色的重要特征就在于每位公民都能平等而自由地参与政治生活并影响政治过程。因而从结构内容上来说,公民意识主要包括公民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公民意识的核心是公民主体意识的觉醒,公民角色的价值蕴含就在于其对人主体性颂扬,它要实现传统依附性人格的现代性转变,塑造公民的主体性人格,并培养公民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是人的主体意识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权利是对人的主体地位的现实性肯定,更是人的主体性价值的本质体现。而责任意识则是权利意识的内在规定,权利本身就包含着责任的要素,任何一种行为既要遵循权利法则,同时就要遵循责任法则,因而从来就不存在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的主体权利。参与意识则是公民意识实现的内在要求,公民只有通过参与公共政治生活才能真正实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展现公民角色的价值,从而最终确立公民在政治上的主体地位。公民意识是在西方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孕育出来的文化产物,也是特殊历史背景下政治、经济与社会之间互动作用的结果,因而从西方公民意识形成的历史轨迹来看,公民意识的发育有其必要的经济机制、社会机制和政治机制。从经济机制来说,市场经济引导了公民意识的最初发育。市场经济在发展的过程以其巨大的渗透力彻底实现了对传统自然经济的瓦解和超越,它要求社会成员摆脱根植于自然经济中的地缘界限、血缘伦理和等级依附,而以独立和平等的身份参与到市场交换体系中。因而市场主体间的自由和平等是市场经济的集中体现,更是市场经济在法权关系上的必然要求,而这不仅构成个体独立性的现实基础并使个人产生主体的意识,而且市场经济中法权关系意志形态化的结果就是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的凝结。同时作为一种普遍交换的体系,市场经济是以高度发达的社会分工为重要标志,社会分工的复杂化必然导致市场主体之间的依存关系越来越紧密,而这也使个人摆脱了自然经济条件下那种寓于群体内的封闭式生存格局并逐步形成积极参与的意识。从社会机制来说,市民社会构成了公民意识发育的社会基础。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形态,市民社会是以个体独立性为核心,并以独立个体间的自主交往或结合为基本的社会关系,它与传统社会中带有依附性、等级性和同质性的个体结合形式有着本质的区别,可以说,正是市民社会的产生真正实现了人类社会从“身份”到“契约”的革命性转变。市民社会是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上而逐步实现了与政治国家相分化的要求,并同时确立了与公共政治领域相对立的社会自治领域,其中包括家庭私人领域、社会中“需要的体系”以及文化公共领域。家庭私人领域作为市民社会生活的开始,它推动着个体公民意识的最初启蒙,社会中“需要的体系”作为市民社会生活的核心,它使公民意识获得了形式化的普及,而文化公共领域作为市民社会生活的最高层次,它则实现了公民意识的实质性升华。从政治机制来说,现代民主政治是公民意识发育的制度保障。现代民主政治对于传统政治体系的颠覆是市民社会发展的结果,市民社会产生最大的政治意义就在于其真正实现了与政治国家的相互分化和相互独立,并在两者互动与博弈的过程中推动着社会政治结构的分化和功能的专业化、政治权威的理性化与合法化、政治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政治运作的制度化与法治化以及政治参与的普遍化与高效化。因而从某种意义上说,市民社会是孕育现代民主政治的摇篮。而对于公民意识的发育来说,现代民主政治既为公民主体地位的确立提供着健全的制度保障,也通过民主制度的教育功能而塑造着良好的公民性格,更通过制度化的政治参与而为公民意识的发育提供着必要的政治实践。纵观我国社会发展的历史与现实,公民意识的发育可谓是步履维艰。在传统社会下,个体独立性明显先天不足,漫长的专制制度、悠久的小农经济以及严格的宗法族制塑造了中国民众根深蒂固的臣民意识,个人缺乏政治主体的内在自觉。而在近代文化启蒙的过程中,由于先天缺乏现代性文化根植的土壤以及中西方政治文化内在价值系统的巨大差异,从西方引进的思想观念很难深入到中国的文化价值体系中。因而当人们向西方寻求真理,接受有关平等、自由、民主、权利、义务等观念时,主要是接受了这些观念的表层含义,而忽略了这些观念背后的内在价值准则和理论根源。而且在当时救亡压倒启蒙的历史背景下,个人的解放和主体内在的自觉也在救亡图存和振兴民族的浪潮冲击下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消解而暗含局限性。建国以后,我国建立起高度集中的政治和经济体制,“总体性”的社会安排使国家垄断了所有的社会资源和空间,绝对而全面的集中控制严重窒息了社会自主机制和私人生活的空间,它使得国家之外不存在任何资源的流动以及社会自主的领域和力量,独立的个人以及个人间自主的社会交往也根本无法实现,公民意识也就更无从谈起。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国家逐步放松了对社会和个人的管制,一定程度的政治民主化、经济市场化和社会多元化使公民开始了解到自身本该具有的一些权利和责任,公民意识也有所觉醒。但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由于受到历史和现实因素的影响,我国公民意识真正形成的主体范围还很有限,公民意识整体上还处于薄弱状态。公民虽然都知道需要民主政治,但其适应民主政治的心理并不成熟,这主要表现在公民的政治认知能力还比较低,民众对于国家政治体系的架构、政治游戏的规则以及自身的权利和义务还缺乏必要的认识;公民对于开明专制还有所期待,并存在着对精英主义的盲目崇拜以及畏惧和逃避政治的心理;公民的法治意识还不强,伦理的规范作用在日常行为中远远大于法律,宪法在公民心目中地位低下;公民的政治效能感不强,公民重政治输出但却忽视政治输入,政治参与的意识还不高,从而整体上呈现出一种权威性人格。而究其原因,当前小农经济及小农意识仍然很顽固,传统政治文化依然是难以冲破的文化樊篱,市民社会发展滞后导致公民意识发育缺乏必要的社会根基,而民主制度供给不足则引发公民角色体验的缺失。因而面对这些困难与挑战,我们应该从社会整体上去审视,并把公民意识的培育看作是一个系统的社会工程,它只有通过个人、社会和国家的共同努力才能最终完成。具体而言,公民意识的发育既需要公民个人的自发启蒙,也需要国家有针对性的培养与引导,更需要社会整体氛围的熏陶与感染。公民意识培育的模式既需要借鉴西方那种自发生成模式,同样也需要国家和社会有计划的建构生成模式。市民社会的建构可以为公民意识的发育提供坚实的社会根基,系统的公民教育可以为公民意识的发育提供专业化的培养和训练,政治社会化可以为公民意识的普及与传播提供多样化的形式和渠道,有序的政治参与则可以为公民意识的发育提供必要的政治实践。可以说,我国公民意识的发育必将是多种力量、不同模式以及多元路径共同作用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