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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工业化社会以来,人类对资源的需求日益增加,改造世界的速度加快,同时,排放到自然界的污染物也是迅速攀升。长期以来,中国都是以促进经济快速发展为目标,忽视了生态环境的价值以及缺乏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经久积累,当前生态安全形势空前严峻,很多地区水土流失、荒漠化加剧,草原、森林植被遭到大面积破坏,土壤、水体、空气污染严重,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已显得刻不容缓。政府也已注意到当前的生态破坏现状会严重阻碍经济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是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一大阻碍,因此,有必要通过一定的手段和方式来改善中国的生态环境现状。而生态修复作为一项科学技术手段早已开始在生态环境治理中发挥作用,但实践的复杂性使生态修复的实施面临重重困难,对生态修复的全过程进行规范使其依照合法的程序运行显得极为重要。当前,政府报告多次提及需要“完善生态修复制度”,并已在多个地方开展生态修复的试点活动,将实践的经验进行总结并上升到法律层面,这些都为通过法律形式完善中国生态修复制度提供了契机。中国现行的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生态修复的规定较少,因为生态环境被破坏后往往很难恢复或者恢复起来需要漫长的时间,出于这一特性,环境保护更加注重运用预防措施来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虽然侧重于“防”的环境理念是科学且合理的,但中国几十年的经济快速发展已经造成了严重的生态危机,当前的生态形势让我们不得不给予“治”更多的关注。运用预防和治理双重措施,来积极地改善中国的环境现状。本文从辨析生态修复的基本概念入手,对中国生态修复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和实践现状进行了阐述,并通过对国外生态修复法律制度的分析与借鉴,提出中国生态修复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即需要在明确生态修复责任主体及其义务的基础上,制定科学的生态修复目标及合理地生态修复规划,拓宽生态修复资金的来源方式,促使公众积极地参与到生态修复中,丰富生态修复的责任形式。更加关注生态系统的平衡与社会的和谐稳定是社会经济发展、全面建设生态文明社会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