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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提高,我国新闻事业发生了许多可喜的变化,但也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其中,新闻侵权就是我国新闻界和法律界目前面临的问题之一。在现有的司法体制下,有关新闻侵权诉讼不断涌现,暴露出新闻自由与新闻监督的冲突,公民人格权与民众知情权的冲突,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冲突的问题。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与补偿性赔偿制度相对应的赔偿制度。其通过对受害人给付超出实际损失之外的赔偿金额,对加害人予以惩戒。为了不断完善现有的新闻侵权责任体系,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新闻侵权中的适用问题,一方面,本文从基本理论入手,梳理新闻侵权的概念特征、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相关理论;另一方面,本文考察了英美法新闻侵权中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以及相应的改革措施,分析在我国新闻侵权责任体系中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正当性和可行性。本文主要从五个章节展开论述:第一章主要界定了新闻侵权的概念以及特征,对现有的新闻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加以分析并归类,梳理了新闻侵权责任承担体系,指出该体系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第二章通过案例引出惩罚性损害赔偿这一概念,并介绍了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起源,对其功能价值进行分析,并重点论述了惩罚性赔偿的遏制、惩罚、威慑等功能。第三章是对我国新闻侵权责任体系中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正当性分析。分析介绍了我国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状况,同时阐述了英美新闻侵权法中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和改革情况,通过纵横双向比较,结合国外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以明确在我国新闻侵权责任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正当性问题。第四章是对我国新闻侵权责任体系中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可行性问题分析。主要比较了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以及精神损害赔偿之间的区别、论述了惩罚性赔偿的性质以及该性质在新闻侵权中适用的合理性、探讨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以及惩罚性赔偿金额的确定问题。第五章主要论述新闻自由权利与司法涉入之间的关系。通过探讨新闻侵权的冲突本质,试图寻求新闻自由与司法涉入之间的平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