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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出资股东问题是近几年被许多学者研究的问题之一,股东瑕疵出资作为一种典型的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是对公司资本稳定制度、股东间合作信用、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保护的各方利益平衡被破坏。因此,如何规制瑕疵出资股东的资格,是化解公司内部利益冲突格局,平衡多方主体权益,促进投资者的积极性,保护交易安全,是公司法的重要使命。我国现行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虽有对此问题作了规范化的初步尝试,但是过于粗糙,许多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没有法律可以适用,部分条文过于空洞,可操作性不强。本文以试图从实体法与程序法结合的角度,指出公司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所在,从一种公平与自由的价值角度对瑕疵出资股东相关问题展开论述,当然也参考学习了主要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以及英美法系国家的相对成熟的立法规范,进行了比较研究,得出一些体会和思考,积极探索利益相关主体保护的方法,以期为瑕疵出资股东问题研究提供参考。对于瑕疵出资股东的法律责任问题,笔者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对瑕疵出资股东的责任问题进行了探讨,主要论述了赔偿责任问题。本文结构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引言主要涵括了选题的目的及意义、文章的思路和范围、研究方法与创新等内容。正文分以四章展开论述,第一章是关于瑕疵出资股东的认定,分别对瑕疵出资股东的概念和类型进行了阐述、以及对国外一些关于瑕疵出资股东学说的介绍,还有我国关于瑕疵出资股东的现行立法是如何进行了解释,指出了其中的问题所在。鼓励投资与保护交易安全是公司法的立法目的,虽然股东出资不是股东资格获得的必要条件,但是仍然是股东最基本的法定义务。对瑕疵出资股东的法律责任问题,以及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通过对瑕疵出资股东的责任分析指出了立法上的缺陷和不足。第二章是瑕疵出资股东的赔偿责任的理论依据和适用分析,在司法实务中是否可以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或者另案起诉作为被告,以及赔偿责任的审查范围和内容等进行了探讨,还有瑕疵出资股东法律责任的边界问题,结合笔者实务中遇到的法律困惑,提出了一些思考和建议。将实体与程序的结合,既是本文的创新,也是法律的生命力。第三章关于瑕疵出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特殊问题探讨,笔者探讨了实际出资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股东出资瑕疵提前加速到期等问题,并且提出了一些思考和的见解,属于自己的一点浅薄之见。第四章是关于瑕疵出资股东的赔偿责任在认缴制下如何实现的问题,指出了公司法修改后现今当下存在的问题,以及应对方法。结论部分简明扼要总结了全文的基本价值取向以及主要观点,提出在我国完善瑕疵出资股东以及完善立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