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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1日起我国依照新修改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管理,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都已成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而在此之前,由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与其他阶段的民办学校一样,依照原《民办教育促进法》之规定,举办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可以分配办学结余,对教师可以采取股权激励等强物质激励方式,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教师激励机制普遍属于营利性组织激励机制或者存在类似倾向。在新法背景下,我国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急需根据新法要求,按照非营利性组织、公益性组织、社会服务组织的要求重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教师激励机制,以体现学校的合法性、合理性与公益性,体现学校和教师的社会价值,更好地发挥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在我国基础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本研究以激励理论、公益组织理论、社会学等为理论依据,以新《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配套文件为政策依据,通过文献法、问卷法、访谈法、案例法等研究方法,以我国五个省区的11所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566名教师为研究样本,通过问卷调查、访谈等形式,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教师激励机制现状进行了研究,发现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普遍存在教师流动率偏高,教师对薪酬福利满意度较低,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普遍不高,学校激励机制不够完善,学校激励机制有效性不足等激励机制问题。通过实证研究,找出了激励因素与主导激励因素,提出了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教师激励机制构建模型,提出了解决具体问题的方法,并进行了论证。研究表明,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教师存在学校文化、公平性、学校激励制度健全程度、安全感、学校管理人员尊重等共计11项激励因素,可以分为五个维度,分别是制度激励、安全感激励、尊重与人际关系激励、学校文化激励、事业发展激励。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构建教师激励机制需要从这五个维度入手,设计和优化学校教师激励机制。研究表明,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教师激励以吸引人、留住人、培养人、激励人、成就人为激励路径;教师积极性依次来源于经济因素、个人成长发展等非经济因素,激励机制构建需要采取物质激励与非物质激励相结合的方法;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教师流动性普遍较高,教师激励需要采取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单项激励与综合激励相结合的策略以适应教师流动现状;义务教育需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对教师激励需要采取全员激励、全过程激励、全要素激励的方法。研究表明,在新法背景下,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产生了举办者“不志愿”成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所有权、控制权、管理权“三权分离”等可能影响教师激励机制有效实施的新问题,需要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改善学校治理结构,防范这些问题对学校教师激励机制有效实施产生不利影响。本研究初步构建了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教师激励机制成效评价方法,提出了教师合理流动率测量法、学校育人目标实现率测量法,可以用于教师激励机制有效性测量,为改进和完善学校教师激励机制提供评测工具。我国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数量超过了一万所,在义务教育中具有重要作用和影响,但是,我国关于民办学校教师激励机制的学术研究还很少,尤其缺乏实证研究。本研究的完成,丰富了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教师激励机制理论研究,其激励机制设计理念、原则对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背景下的教师激励机制构建提供了帮助,其研究方法和结果可以用于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构建和优化教师激励机制,也为后续研究者继续研究该问题提供了铺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