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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问题已经成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障碍,解决好这一问题是做好其他各方面工作的基础和动力。马克思主义经济职能理论认为,提供充足的公共产品是国家的经济职能之一。然而农村公共产品由于其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特点导致收费困难、“搭便车”问题、外部性、“市场失灵”的存在,降低了资源配置效率。单纯依靠“经济人”为主体的市场无法实现有效供给。消除外部性、矫正“市场失灵”,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成为一种克服手段。政府凭借其强制力和雄厚的财力,不仅能够对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进行宏观调控,还能直接参与农村公共产品的生产活动。但是,政府供给有可能造成垄断,使供给效率低下,该供给又会对其消费者产生新的外部性,出现“政府失灵”。目前我国农村公共产品存在供给总量不足、供给结构失衡、供给低效等问题,究其原因我们认为:城乡二元公共产品供给体制造成了低起点,总量严重不足;制度外筹资机制导致地方供给财力不足;政府的供给角色错位和“自上而下”的决策制度共同导致信息不对称,供给结构失衡和供给低效;配套法律制度不健全无法保证供给的公平与有序。从效率和公平的角度分析,政府不会也不可能提供所有的公共产品。由理论研究和国外经验得知,农村公共产品由于其特殊属性,不可能像私人产品一样由某个主体单一供给,其供给模式选择涉及市场、政府、第三部门,甚至个人等多个主体。但是,农村公共产品可以通过产权界定、合理税收、健全法制、完善监督等有力措施,由市场化供给、政府供给或与私人联合供给以及第三部门供给。而多元化供给是大势所趋。经过近些年的努力,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的状况有了很大改善,但是,相对于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还有一定差距。政府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的职能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政府经济学是回答政府必须做什么以及应该怎样做的学问,在这一视角下对我国农村公共产品提出改进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对策建议有重要意义。必须转变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理念,重新定位政府角色,转变政府职能。扮演好调控人,加快城乡公共产品供给一体化建设;扮演好公益人,明确各级政府的供给职责;扮演好管制人,保证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资金有效利用率;扮演好仲裁人,适当产权安排实现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多元化;扮演好守夜人,为有效供给农村公共产品提供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