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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颁布的《巴塞尔协议》,在其实施过程中,逐渐得到了各国银行的认同和接受,成为国际银行业的监管标准。但随着全球化、金融市场化的发展,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缺陷和不足逐渐暴露。为了适应新的监管形势,巴塞尔委员会在2004年6月颁布了,在各方面更为完善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新协议在颁布之初,就在国际银行界产生了巨大的轰动,有调查显示大多数国家商业银行将接受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我国银监会虽然提出在新协议实施的最初几年我国银行业将仍按旧协议进行银行监管,但对代表着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发展方向的内部评级法仍是持积极态度。新协议内部评级法为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提供了努力方向,但其实施需要商业银行具有一定的信用风险管理水平并满足一些基本条件。新协议颁布后,在我国学术界产生了很大的反响,学术界主要从新协议的解读、新协议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内部评级法的某一方面或内部评级法在我国商业银行实施的障碍和前景等方面做出分析研究,而对我国商业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的可行性方面只是一带而过,没有做出过深入的分析研究。本文将对新协议内部评级法在我国商业银行的适用性方面做出深入分析研究。本文将以1988年旧协议的形成、逻辑演进以及新、旧协议在国际银行界的地位和主要框架内容为起点,通过分析新协议内部评级法的理论基础、结构框架、基本要求、主要特点以及四个主要风险度量指标,结合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现状和内部评级法实施情况,借鉴瑞士联合银行和花旗银行内部评级法实施情况,对内部评级法在我国商业银行适用性,及存在的差距进行分析。最后考虑到我国商业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的必要性,对我国商业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提出一些策略建议。在研究方法上,本文采用了以理论研究为主,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研究方法。新协议的内部评级法从本质上讲是一种管理、计量信用风险的理论方法,本文在对新协议的内部评级法进行综合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管理水平和内部评级构建现状以及国外商业银行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出适合构建我国商业银行内部评级法的途径和战略。通过分析,本文认为我国商业银行在实施内部评级法方面确实存在很多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