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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机动车事故、机动车保险与人们的现代生活息息相关。伴随着机动车数量的激增,机动车事故也在增长,人们需要机动车保险来分散事故风险。这样,作为机动车风险管理工具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社会功能。我国于2004年5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其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经过两年多的准备,直到2006年3月才正式发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其间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和激烈的讨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性质决定其制度的具体构建。从理论上看,以往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性质判断比较模糊,本文通过对其特征的分析,与商业保险、社会保险的异同比较和《条例》法旨的分析,提出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属于强制性商业保险的观点。本文在国外经验的对比与借鉴、国内发展情况的总结之上,对《条例》进行剖析。对《条例》中的过失责任,从理解保险责任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不真正连带关系出发,将无过失责任归为保险责任并加以讨论;对《条例》在第三人保护问题的规定中存在的缺陷,如受害第三人范围、直接请求权、保障范围等,进行了探讨。最后针对《条例》不完善之处,提出扩大受害第三人范围、赋予其直接请求权、扩大救助基金来源等提出完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