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秩序,既是一种规范有序的现实状态,也是一种重要的社会价值,而作为法的重要价值之一,秩序是为道德和法律共同约束的。人们对于秩序的追求从未停止,从人类起源的原始社会到生产力高度发展的今天,人们始终在寻求一种符合时代精神、符合价值共识的秩序。法秩序是对秩序的一种广义的、制度性界定,是对秩序的一种规范的阐释和归总。在中国社会,法秩序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随着清末封建统治的逐渐瓦解,人们对于良性法秩序的追求才刚刚开始。从以“器物”为代表的洋务运动,到以“制度设计”为主张的变法和革命,再到以“观念变革”为倡导的文化启蒙运动,无不体现着中国社会对于良性法秩序的追求与探索。在寻求建立中国社会良性法秩序的道路上我们往往总是强调制度设计的优越性与思想观念的重要性,但是这种单线性的思维模式大大限制了寻求建立社会良性法秩序的视界与实践,它不仅忽视了器物因素在建立与维护社会良性法秩序过程中的即时性与功利性价值,同时也忽视了器物、制度、观念这三个层面的关联性与交互作用。本文的研究指向从器物、制度与观念三个层面剖析三者不同的特质属性、三者不同的作用方式,以及在建立与维护中国社会良性秩序的进程中发挥的不同作用,以实证分析的方法重新找回“器物”,核心价值在于系统阐释器物结构对中国社会良性法秩序所具有的直接作用,制度设计对社会良性法秩序所具有的双重作用,以及观念变革对社会良性法秩序所具有的根本作用。运用实证的个案去阐释这三个层面对于形成中国社会良性法秩序是缺一不可的。最后通过分析器物结构、制度设计、观念变革三个因素之间的关联性与交互作用,剖析如何在解决不同性质的秩序问题时需要运用的要素与方法,充分认识形成中国社会良性法秩序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在器物、制度、观念三个维度上对形成中国社会良性法秩序提供必要的理论与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