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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指出庭前会议是为庭审服务的庭前准备程序,具有整理争点、排除非法证据、进行证据开示、实现程序分流、促进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和解的功能。其作为衔接庭前与庭审的过渡程序,为庭审质量与效率的提高提供了重要的程序保障,是保证程序公正和庭审集中审理的重要举措。但在实务操作中,庭前会议制度面临着尴尬的境遇。主要原因在于法律规定不明确,法官不能在复杂的案件中厘清哪些案件应适用以及如何适用庭前会议制度。故各地方法院、检察院,为了在刑事诉讼中提升公正司法水平,进一步推进庭审制度改革,实现案件程序分流,提高诉讼质效,节约司法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1,制定了地方庭前会议实施细则~2。本文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温州市中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市一中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波市中院)、雨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雨城区法院)、石家庄市新华区法院(以下简称:新华区法院)、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充市中院)、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莞市中院)等法院出台的“关于刑事庭前会议的实施细则”为样本,分四个部分进行了阐述。第一部分,庭前会议的制度构成。本部分通过分析庭前会议的功能,提出庭前会议在扫除庭审中断障碍,保证庭审集中审理与提高庭审效率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进而提出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改革背景下,庭前会议作为庭审的准备程序,对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第二部分,地方规则的比较分析。在庭前会议的启动方式、会议主持者、会议形式、会议适用范围、会议内容、会议效力范围等方面,对各地方规则进行对比分析。第三部分,地方规则评述。基于第二部分对地方规则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就地方规则规定的几个主要方面进行评析,进而提出地方细则的规定对未来立法和制度完善有何借鉴意义。第四部分,通过对庭前会议的概述和第二部分、第三部分的地方规则比较分析与评析,在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背景下,汲取各地方规则中合理且有利于实践操作的内容,对庭前会议制度进行具项性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