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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是与主体相对应的一对哲学范畴。一般认为,客体是“主体活动所指向的,并反过来制约主体活动的外界对象”,简而言之,客体是主体认识和实践活动所指向的外界对象,包括物质客体、精神客体。关于客体与对象这两个概念,哲学一般都当作同义词使用,英文中是一个词“object”。而我国刑法理论认为,犯罪客体是刑法保护的,被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在概念的定义上违背了哲学原理,逻辑上难以自圆其说;并认为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之一,在其功能定位上将作为揭示犯罪实质的政治功能与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法律功能混为一谈,存在重大缺陷。因而,要正确理解犯罪客体的概念,首先要对犯罪客体的内容正确界定,即应当从犯罪构成内外来理解犯罪客体的内容。在立法意义上,犯罪客体的内容应当用法益来取代社会关系,是犯罪论及至刑法的基础;在行为意义上,犯罪客体指犯罪的对象,是犯罪构成的选择性要件。 关于抢劫罪犯罪客体的内容,刑法理论认为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而所有权说的观点在理论及实践上存在诸多问题。对于抢劫罪的犯罪对象,我国刑法理论围绕财物是否限于有体物;财物是否限于动产;财物是否包括财产性利益以及共同财产、违禁品、非法取得的财物能否成为抢劫罪的对象等五个方面也存在着争论。因此,应当将财物理解为“财产”与财产性利益。将抢劫罪的犯罪客体的内容的财物理解为财产所有权及其他本权,以及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应然状态的占有。这对于解释抢劫违禁品、违法取得的财物、财产性的利益等成为抢劫罪行为的客体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