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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虐待问题历来受到包括联合国有关机构在内的各种国际组织以及世界上的绝大多数国家所关注。我国儿童虐待问题也尤为严重,尤其是家庭儿童虐待问题极其突出。部分学者也以对儿童虐待问题做过研究,但多集中于部门法领域,包括刑法、民法等,但儿童虐待问题不应局限于专门法律去研究,用法学理论权利冲突的观点分析家庭儿童虐待的权利冲突,理清各主体的权利及权利行使过程中与其它主体权利有何冲突,分析冲突的直接原因和本质原因,最终用权利冲突控制理论推到解决我国家庭儿童虐待中各主体间存在的冲突的办法,从而完善立法,构建完善的儿童保护体系。权利冲突理论模型由四部分构成包括:权利冲突的界定即合法性、正当性权利的冲突;权利冲突的直接原因即法律的模糊和界限不清;权利冲突的本质问题即冲突各方利益的冲突和价值观的冲突;权利冲突的控制理论即遵循确定价值的位阶、衡量经济效益、公平限制来消除法律模糊,清晰界定各主体的权利,最终解决权利冲突。在家庭儿童虐待中,主要存在以下三种冲突:一是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冲突,其中包括父母处罚权与子女生命健康权的冲突,父母的教育权与子女的一般人格权的冲突,父母教育权与子女隐私权的冲突;二是父母和国家之间的权利冲突;三是父母和社会成员之间的权利冲突。产生这些冲突的直接原因是我国针对儿童虐待的相关法律规定的模糊例如对父母教育权、儿童的权利、国家为保护儿童而拥有的权利以及社会成员的监督干预权的模糊规定导致各个权利之间界线不清,从而形成冲突。家庭儿童虐待中各个权利之间产生冲突的本质原因则是父母、子女、国家、社会成员,他们四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立法者在以家族利益为首要考量的家庭本位、更关注个人利益的个人本位和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的社会本位之间价值取向的摇摆。最后,为了控制家庭儿童虐待中各个主体间的权利冲突,在分析美国针对儿童虐待的相关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认为《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反家庭暴力法》的提出虽与本文讨论的家庭儿童虐待行为在范围上有偏差,但对修订专门的有关儿童虐待的立法,明确虐待标准和举报义务人以及完善司法程序等有极大的指引作用。具体来说,控制我国家庭儿童虐待中各主体间权利冲突主要有一下几种方式:一是明确虐待标准即什么样的教育行为属于虐待,基于我国国情和法理将我国的虐待标准定为:能够影响儿童身心发展的身体虐待例如严重体罚,情感虐待、性虐待、忽视、商业剥削等。二是国家和社会成员的正当有序干预,干预可以从两个角度分析,首先是明确举报义务人,可以依据《反家庭暴力法》中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具有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义务。其次是完善家庭儿童虐待的救济程序,虽然《意见》和《反家庭暴力法》对相关救济程序均有所规定,但南京虐童案的处理结果仍然要我们反思如何能在真正考虑儿童权益的基础上依法解决儿童虐待。三是完善冲突控制后的社会保障,虽然《意见》中规定了民政部门的兜底责任,但是面对我国庞大的儿童群体,仅依赖民政部门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增设其它政府福利部门和社会儿童福利机构来共同实现对儿童权益的最大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