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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资源不仅是生产和生活资料的天然来源,又能够转变成可供社会经济活动利用的再生能源。对气候资源进行合理地开发与利用能够有效地发展可再生能源资源,例如,目前,人们在现有技术的支持下,能够利用风力资源发电,利用光能资源满足城市供暖和照明的需求等。目前,通过气象数值的预报、气象卫星和雷达资料、气象监测的网络数据以及气象数据库等多种获取气象信息的渠道和技术,人们在掌握气候资源变化规律的同时能够根据天气的变化趋势,作出太阳能、风能发电功率的预报,这为开发和利用气候资源、为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提供了及时的气象服务。但是,在气候资源开发和利用前景一片向好的情况下,气候资源及其能源产品的权属问题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气候资源和气候资源能源产品是我国民法中的“物”么?若气候资源及其能源产品是民法上的“物”,那么,气候资源和气候能源产品的所有权归谁所有?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收益、权责划分等法律问题,妥善解决如上问题将有利于更好地调整气候资源能源产品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存在的权属法律问题。本文通过分析自然资源、气候资源和气候资源能源产品的特点,结合我国民法、物权法等法理,借鉴外国在气候资源权属属性研究方面的理论以及实践经验,思考在气候资源转化为能源产品后该如何实现物权法的“物归其主”的功能,以完善气候资源开发和保护为出发点,对气候资源及其能源产品的权属问题进行探讨。为了实现“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达15%,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50%”的目标,气候资源及其能源产品在这一方面将大有可为,同时,对气候资源及其能源产品的开发和利用也将有利于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