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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是一国经济发展的核心和保障。随着我国金融体系不断的发展,我国目前实行的存款准备金制度弊端不断显现,已不能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需要。从国际层面讲,出于对当前经济形势的判断和保护金融安全方面的需要,各国公认的保护金融安全的重要措施主要有三个:金融安全方面的审慎监管制度、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的制度和已经被广泛应用的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安全网三大要素之一,对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促进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和维护一国金融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经济在高速发展的进程中将会有很多无法预料的因素,随着外国商业银行不断进入我国,国内商业银行在管理制度、业务、市场等各方面都会受到国外银行的严峻挑战,提高国内银行的竞争力、加快国内商业银行改革的步伐将会是我国银行业发展的方向,这都需要我国有良好的金融环境来保驾护航。因此,完善国内立法,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才能更好地保护金融机构的安全。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预防和控制危机的一项措施,鉴于它对维护一国金融稳定的巨大作用,最好能够尽快得到落实。同时,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是我国深化完善金融安全网、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维持我国金融稳定的迫切任务。我国存款保险机构的运作模式至今未有定论,只有中国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协会起草的《存款保险条例》,其中仅仅列举了存款保险机构可能具备的几项职能,在细节方面无明确规定,并且存在很多争议的地方。本文对国外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存款保险法律制度进行研究,根据国外主要国家和地区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发展、法律制度的设计特点、在实际应用中发挥的作用等方面吸取它们在建立和实施存款保险制度过程中的经验教训,然后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探讨目前适合我国国情的存款保险法律制度。本文整体框架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从存款准备金的定义和存款准备金在我国不同历史阶段的地位阐述了我国现有的存款准备金制度;其次揭示了现行存款准备金制度和我国一直实行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本身存在的不足;最后表明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二部分介绍了对我国未来存款保险机构设置方面的规定,通过分析国外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存款保险机构的组织形式、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出资和筹资方式做出规定。第三部分介绍了对我国存款保险机构运营机制方面的规定,通过分析国外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存款保险机构的投保方式和投保机构、保险费率、保险标的和保险最高限额、我国存款保险机构对投保人义务的设定、存款保险机构的代位优先受偿权做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