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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追逐竞驶和醉驾的案例不胜枚举,造成了惨痛的教训,因此《刑法修正案(八)》将上述两种行为纳入了刑法的规制范围内,由此产生了危险驾驶罪。随后《刑法修正案(九)》出于司法实践的需要和对法益最大限度的保护,增设了校车客运超员超速以及违规运输危化品两种行为类型,但是在实践的过程当中,《刑法修正案(八)》中所纳入两种行为的定义是什么,有何认定标准,对《刑法修正案(九)》中增设的内容该怎样去理解,对其严重程度又如何去判定,还包括危险驾驶罪与其他相关犯罪的界限,共同犯罪和罪数形态的认定等等,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碰到上述问题。除此之外,从立法角度上看,该罪的规定在行为范围仍存在着不完善之处,对该罪的司法适用产生了很大程度的影响。因此本文深入探讨该罪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希望对该罪认定难的问题提供一点帮助,并对该罪的行为范围和司法制度进行完善。本文分为四个部份。第一部份,笔者从立法的背景和立法的正当性两个方面出发,对危险驾驶罪进行了概述。第二部份,主要是对危险驾驶罪在司法实践当中的四种行为,也就是醉驾、追逐竞驶、校车客运超员超速以及违规运输危化品行为怎样认定进行分析,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以及法规,对该罪的具体认定标准和操作规范等进行研究,并提出了醉驾的含义,指出,醉驾应当采取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相结合的综合认定标准。明确了追逐竞驶的认定标准,指出其适用范围,认为追逐竞驶不仅包含飙车,还包含竞赛行驶。对违规运输危化品的含义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并进一步指出对于“违规”的范围应该如何来分析认定。同时,指出第四种行为中“校车客运”和“超员超速”的标准仍需进一步进行研究。第三部份,笔者深入探讨了危险驾驶罪的认定的有关问题,对该罪与相关犯罪做出了辨别,指出了该罪与相似之罪之间的不同之处。目前来看,对该罪与相关犯罪的竞合、共同犯罪、转化等有关问题也有进行深入研究的必要。第四部份,本文通过对我国危险驾驶罪现状的反思以及国外和我国其他地区立法例的研究,指出了关于危险驾驶罪在立法方面存在着行为方式列举不全面,在司法方面存在着刑罚处罚单一、量刑规范不细等问题,然后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