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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上是接受董事会聘任和管理的劳动者,对下是经营管理公司并聘用普通劳动力的管理者,兼具着雇员和雇主的属性。近年来,公司高管与公司间的劳动纠纷逐年增加。我国《劳动法》建立在“劳资对立”的背景下的经济体制市场化早期,旨在倾斜保护维权难度大的弱势普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却未在保护的劳动者群体范围中具体区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普通劳动者,引发了一定现实困境与冲突。第一章从公司高管在中国及境外的法律界定着手,在法律层面探讨高管范围界定的漏洞与意义。公司高管,在《公司法》中被规定为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人员;而在《金融机构高管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被规定为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以及对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我国法律的递进式规定将金融类公司中的董事、监事纳入到高管的界定范畴,引发了非金融类公司董事、监事的高管身份之质疑,通过综合分析得出应比照金融法律的实践,明确高管范围的法律规定之初步结论。从本质属性方面来看,高管属于劳动者,但却具有劳动者和领导者的双重属性,在身份、地位和经济等属性上处优势地位,若不分差别地将公司高管作为劳动者,并适用劳动法的全面保护,会造成了劳动者群体被不公平对待的矛盾,就此揭开公司高管与公司之间用工关系困境的面纱。第二章探索实际应用,总结我国当下高管在劳动法律的的适用过程中面临的种种冲突:一方面,下位法与上位法之间可能存在冲突;另一方面,不同地区的下位法规定互相之间存在冲突。具体表现在高级管理人员劳动纠纷中违约金、加班加点补偿金、公司董事会行使单方解除权与劳动法对劳动者的解雇保障冲突、高管与公司合同中竞业禁止条款的设定等等。例如,涉及公司解聘高管问题时,公司法从有效自由的治理视角,规定董事会有权无因解聘高管,但解聘后的劳动关系及相应的救济问题却转为劳动争议。高管劳动者身份定位特殊,受制于劳动法律和公司法律而引发现实冲突。第三章从法律制度发展的实践与现实司法的实践入手深入探索我国特色经验,以我国特有的公司类型——上市国企为例,研究高管的薪酬制度演变,结合具体案例探究在公司高管身份的双重属性特质之下违约金、解聘条件等方面的实践经验。得出高管并非等同于普通劳动者全部适用公司的普通规章管理,应在现有劳动法律框架之上加以细化补充。第四章对我国公司高管用工关系适用法律的协调进行总结性探究。基于我国法治背景下公司规模与高管分类的复杂性,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仍具有劳动法意义上的从属性,但应将劳动者类型化,肯定其用工合同的劳动合同属性,通过法律性质的深层分析和立法技术的增强,分地区适当排除部分劳动法律的适用,将刚性法律逐步转化为弹性法律,解决前述困境。本文意在探究公司高管人员的范围,认定公司高管的劳动者身份以及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研究如何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劳动者之间做到利益平衡,分层处理,适当调整立法权的配置,通过“授权立法”扩张行政立法权和地方立法权,在保证我国现有劳动法律制度基本稳定的前提下,通过例外规定,增加法律的弹性与生命力,做到分层治理、既保护高管的合法劳动权益,同时又实现不同层级劳动者间的实质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