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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是从人类受精卵形成到出生完成之前这一阶段的生命体,它是人类生命诞生必然经过的阶段。自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以来,世界上法制较为发达的国家陆续出现了因胎儿时期发生损害而诉至法院请求赔偿的案件。我国近些年也出现了不少此类诉讼,因此,近年来,我国学界对胎儿权益的保护问题越发重视。我国《继承法》也在第28条以遗产的“预留份”规定,为胎儿的继承利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尽管胎儿受保护的利益范围不断地在扩展,但由于立法的谨慎,胎儿的权益保护仍然满足不了日益扩大的需求。法上的缺位导致司法实践的困境,胎儿的利益常得不到有力的保护。因此,在我国研究胎儿利益的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鉴于此,本文运用比较分析方法、案例分析方法和利益衡量方法,通过比较国内外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分析各理论基础的合理性和不足之处,试图寻找最适合我国的胎儿权益保护理论基础和胎儿权益保护制度,以期更全面地保护胎儿的权益。除引言和结语部分,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胎儿的法律含义,引入几则案例,进而审视我国的立法和司法现状。目前我国在胎儿权益保护上,即使将视野扩大至整个法律体系,法律规定亦较少;实践中,法官判案往往对胎儿的地位不予解释,也更倾向于调解结案,并且类似案件也会有不同审理结果。第二部分,分析民法保护胎儿利益的理论基础。学界关于胎儿权益保护的理论基础,主要形成了以下学说:权利能力说、生命法益保护说、人身权延伸保护说等。权利能力肯定说主张在一定条件下将胎儿视为具有权利能力的人加以保护,而法益说(生命法益保护说和人身权延伸保护说)主张胎儿利益属于权利之外的利益,以法益名义为其提供保护。而依附母体保护说,未看到胎儿利益的独立价值,将胎儿视为母体一部分一体保护。笔者认为,权利能力肯定说更为理想。第三部分,从比较法上考察胎儿利益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在这一部分,主要考察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的立法和司法情况,大陆法系往往通过立法上的方式赋予胎儿一定的权利能力,而英美法系国家常以判例形式认可胎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第四部分,通过考察各国的立法的司法的发展趋势,结合胎儿利益的确认在我国的可行性,认为胎儿应具有如下几项应受保护之利益:健康利益、继承利益、受扶养利益、亲属利益、依约获赠之利益、精神利益。第五部分,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之构建。首先,从理论的高度和保护方式的实际操作性考虑,认为权利能力肯定说更符合一般思维方式,更易应用于实践。但是,考虑到胎儿的特殊性,应当在胎儿能够活着出生的前提下视为其具有权利能力。然后,在立法上,摒弃我国现行法的绝对主义立法模式,采用更为合理的总括主义立法模式,承认胎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和抚养费请求权,设监护制度,全面保护胎儿利益;在司法上,可在现有法律框架之内,运用侵权法的一般原理,结合具体的责任认定和赔偿方法,较为合理地解决胎儿的权益保护问题。最后,对父母侵权的部分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