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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学界对村民自治制度仍存在各种争论,其中较大的争论是:村民自治到底是不是一种地方自治方式?他与西方的地方自治到底是不是一样?村民自治有没有存在的必要?我们到底是否应该实行西方的地方自治模式?村民自治的未来到底将走向何方?而且这些争论伴随着村民自治的实践并没有停止。究其原因乃是没有弄清村民自治与地方自治的区别。本文通过将村民自治制度与地方自治制度进行全面的比较,最终得出:无论从产生的历史背景、各自所有的制度价值还是从基层基本制度的运行来看,村民自治制度都有与西方国家的地方自治制度有显著的不同之处,而这些不同之处也恰恰正是村民自治制度的中国特色所在。当然,西方国家的地方自治制度产生的历史比较悠久,相关的理论背景和保障制度运行的措施也相对完善一些,其已经成为西方民主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村民自治制度产生时间短暂,理论和制度还不很成熟、不完善。村民自治机关与政府之间权力划分不明确,政府仍然直接控制着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与村党支部之间关系不明确,党支部的当然领导地位与村民自治的性质不协调等问题。因此,在比较中借鉴西方国家地方自治的精华并将其应用于中国,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的村民自治制度是大有裨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