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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遏制并打击实践中当事人之间通过恶意串通,用虚构、捏造的案件事实以获得法院生效裁判这一合法外衣的形式达到其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等非法目的,从而损害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的不断蔓延之势,立法者在民事诉讼法修订中就法律层面对此作出了正面回应——于第五章第一节第五十六条第三款新增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然而,该项制度规定的过于粗糙简陋,加之其“特殊”的立法体例,使得如何理解与适用就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问题上,本文从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比较法解释的角度进行了分析,认为除“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独立请求第三人”外,还应当包括一般债权人,但应排除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公司。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程序应当依照普通民事诉讼的一审程序进行。认为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性质界定为混合型诉讼更具合理性,以此为基点,其在审理过程中可以适用调解与和解。本文还试图理清其与案外人申请再审、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关系,对不健全、不成熟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应当配备相应的制度予以辅助。本文,围绕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运行现状,首先对第三人撤销之诉运行现状的成因进行分析,然后针对实践运行现状,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客体、程序等方面展开详细论述,最后提出自己的意见。本文共分为三部分,以下分别对各部分内容进行详细分述。第一部分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实践运行现状进行梳理总结,主要表现为案号、案由不统一,诉讼费收费标准不统一,上诉率较高,适用程序不统一,对恶意诉讼缺乏惩罚机制,多发于财产类案件以及针对生效裁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案件数为零七个方面。第二部分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实践运行现状的成因进行分析。主要有立法缺陷,实践难题——立案难、起诉难,主体困境、客体范围不完善、提起程序不明确、法律效力规定不明确以及与相关制度关系混乱和配套制度的缺失六个方面。第三部分针对第二部分的原因,结合域外立法经验、理论界的既有研究成果以及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从案号、案由、统一化,诉讼费收费标准统一化,第三人撤销之诉主体范围的明晰,客体范围的完善,提起程序的明确化、法律效力的明确化、与相关制度关系的界分以及配套制度的填补八个方面提出解决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