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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阶段,也是各种矛盾突发的时期,社会对司法裁判结果的关注度在逐步加强。反映在司法领域,我国现行法以制定法为主,但制定法的本身的滞后性,不周延性等多方面原因,造成了不同法院或法官对相同或类似案件作出不同的判决,即“同案不同判”现象,其实质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和司法适用的统一机制所带来的严峻考验。这一现象不仅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法治激情,也影响了社会大众对法律的信任与信赖。司法的公信力遭到了削弱,若不能从制度上进行改革,司法工作将陷入僵局,甚至影响公平正义的实现。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正式确立了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使案例指导制度走向了制度化与规范化。案例指导制度是立足于我国司法实践的产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司法经验,它的运行对于完善司法的统一适用,实现司法的可预期性及裁判的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提炼了案例指导制度的基本理论,归纳了案例指导制度的概念、特点、功能和价值以及与相关制度的关系,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探究了案例指导制度与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制度和大陆法系的判例制度以及我国司法解释的关系,并对域外判例法制度进行借鉴。接下来阐述了我国案例指导制度运行的现状及其困境,我国案例指导制度存在效力不明确、指导性案例监督机制不健全、案由种类局限、适用缺乏保障等问题。通过引用指导性案例的数据,对我国指导性案例实施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指导性案例数量呈递增模式,但质量不高且案由分布不均衡,除此之外,法官职业素质和法官法律技术水平也制约着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最后针对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案例指导制度的建议。分别从自身完善和配套措施角度展开,自身完善包括明确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主体、完善指导性案例遴选机制、明确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和司法适用等;配套措施包括完善培训制度、建立法官激励制度、完善监督机制等,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案例指导制度设立的初衷,才能保障法律的统一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