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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义利对立的基础上“重”非功利之“义”而“轻”非道德之“利”,是儒家传统义利观的思想渊源和价值核心,对中华道德文化的形成和发展有着极为深远的影响。国人的义利观经历了从传统的“羞于言利”到坦然面对市场逐利,再到一部分人重利轻义的历史演化过程。见利忘义、损人利己现象的存续和蔓延,既有道德教育弱化方面的原因,更有其深厚的客观现实基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首先应对传统义利观之“义”的范畴进行唯物主义的现代解读,消除儒家附加于它的反功利性质,将其理解为社会公义、国家整体利益或集体利益,从而将儒家传统义利观纳入集体主义道德价值观的范围。要在集体主义原则的基础上,完整准确地理解国家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使之建立在“真实的集体”之上,从根本上消除“义”与“利”相互对立的状态,倡导一种义利并重、义先于利的社会主义新型义利观。诚实信用既是我国传统道德的重要规范,又是现代民商法的普遍基本原则,社会诚信建设具有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的二重性。法律原则要以其本身所包含的道德合理性为价值基础,而良法的贯彻实施又离不开相应社会道德环境的配合,两方面互相倚重,互为基础前提,彼此不可或缺。主体内在的伦理自律或者社会外在的法制他律,都是无法单独维系社会的诚信体系的。在市场化和法制化背景下,要将儒家传统的诚信观从“朋友”等“熟人”群体推广至陌生人之间,尤其是社会经济领域,克服它完全排斥利益的纯粹德性主义色彩,将其从一种信于熟人“情义”的身份伦理转化为信于“法”与“契约”的现代经济伦理、契约伦理。儒家“内诚外信”的诚信观又是以其“重义轻利”的义利观为理论基础的,正是因为其义利观对利及逐利行为的极度轻视和否认,才会使得传统诚信观无法适用于以求利为基本目的经济活动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