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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以来,税收都在国家的政治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影响着每一个国民的生活,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不停变化,一国的税收也必须随之进行调整,以适应国家政治经济的需要。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我国在1994年实行了税制改革,建立了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的流转税格局。但是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中国的经济与社会环境已经发生巨大变化,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的格局因其所致的重复征税、监管障碍等问题已经不能适应现实需要,因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中国税制发展的必然历史趋势。有税收就必然有税收法制,因为税收法制是一国税收体制良性运作的基本支撑,法律的“效率”、“公平”等原则也是税收体制正确运行的价值引导。因此,税收效率与税收公平也必然地成为税法的基本原则。本文从我国现行的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格局所引发的税收效率与税收公平缺失角度分析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重要价值,同时又从税法的收成要素角度分析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所存在的制度障碍。确实,良好的税收法制是良好的税收运行体制的保障,这已经被古今中外的税法发展史所证明,但是遗憾的是,我国的税收法制远远跟不上税收的发展步伐,尤其是增值税法律制度。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统一的《增值税法》,关于增值税的最高层次规范性文件只是国务院的《增值税管理条例》,而且其规定也比较粗糙、原则,也缺乏完整性。在实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的覆盖面将大幅度扩大,增值税的监管也将更趋复杂,现行的增值税法制远远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因此,增值税法律制度的完善势在必行。本文在介绍域外增值税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从制定增值税基本法、完善增值税基本制度、完善增值税监管法律制度等多角度,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我国增值税法律制度的建设提供了可供参考的路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