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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十八大召开以来,党和国家致力于重拳打击贪污腐败犯罪,反腐行动从未放松,对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更是零容忍。从近几年查处的腐败案件,我们发现腐败官员的职务级别不断上升,查处的涉案金额也不断上涨,有些案件被告人的非法财产高达几百万甚至几千万,在社会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司法机关对腐败分子的调查发现,除了已查明的黑色收入外,还存在许多远远超出公职人员家庭正常收入范围的不明财产。这些尚未查清来源的财产,极有可能是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贪污受贿犯罪所得。基于我国的现实国情,司法机关调查取证能力有限,因此,当检察机关不能掌握公职人员的贪污受贿证据时,超出家庭正常收入范围的财产被定义为来源不明的财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惩治贪腐行动中起“兜底”作用。一般情况下,腐败刑事诉讼是由公诉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然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却是由被告人来举证,这与传统法学的“无罪推定”相矛盾,因此尽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为我国反腐事业做出比较突出的贡献,却也饱受争议。学界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质疑大多源于对传统刑事法理论的坚持,但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表现并无较多讨论。本文通过手工整理裁判文书中的数据,分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设立以来的表现特点,从案件的时间分布、地区分布等方面对该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表现进行剖析;同时统计分析被告人年龄、职务、行业、学历、家庭情况、所在地区属城市还是乡村、是否有其他类型犯罪以及查处的不明财产包含的类型等等,挖掘判决书中体现出的本罪犯罪主体特征;统计分析该罪庭审中的被告人律师情况、审判调查用时、是否异地审理、法院级别、审理程序等等,挖掘判决书中体现出的审判机关的特征;使用整理所得的截面数据,利用OLS回归模型探究影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罚结果的因素,考察地区差异等因素对本罪判罚的影响。本文发现:腐败金额越大,惩罚越严厉,但惩罚力度随着不明财产金额的增加而边际递减;地区差异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判罚结果有较大影响,相同金额的不明财产东部地区的判罚轻于中西部地区,但随着被查处的不明财产金额增加,相比中西部地区,东部地区法院的惩罚力度更重;案件审理时间越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判罚越轻;另外,异地审理对判决结果没有显著影响。本文最后针对完善我国公职人员的防腐败制度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建立公职人员收入财产申报制度,实现公职人员收入透明化,减少国家工作人员拥有巨额不明财产的可能性;二是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律规定,提高该罪最高法定刑并增设量刑幅度;三是简政放权,积极改革行政审批制度,限制垄断的产生,减少寻租现象的出现,从源头上降低公职人员贪污腐败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