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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在《道德经》第一章中对“道”有一个基本的哲学规定:“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无,名天地之始;有,名万物之母。故常无,欲以观其妙;常有,欲以观其徼。此两者,同出而异名,同谓之玄。玄之又玄,众妙之门。”在此一规定中,“有与无”相关于道的存在;“不可道”和“不可名”相关于道的言说;“观”相关于道的思想;“玄妙”相关于道的游戏。在这其中,老子表明了四重关系,即道与存在的关系、道与语言的关系、道与思想的关系、道与游戏的关系。正是在这四重关系中,“道”将自身作为自身而开显出来。本文以此为契机,不同于以往学界对于“道”作抽象的哲学美学的范畴式研究,而从感性的审美形态、审美关系的角度对“道”的审美特征作出专论。本文认为“道”具有四个审美特征:在道与存在的关系上,“道”是自然,因而平淡的生活、无为的方式、和谐的存在等都是在昭示着大道的永存,从而在日常生活中唤起大道似水、目击道存的亲切感,从而将形而上与形而下诗意般地结合起来;在道与语言的关系上,“道”体现了有无虚实的辩证统一、无限生成运动的特点,有一种哲学智慧形象地再现自身;在道与思想的关系上,“道”体现出宇宙—人生一体思考的意识,对生命的关注、探究,对宇宙的敬仰和迷惘,既深入到生命的本体和宇宙的奥秘,又最大限度地扩充了人的想象,产生审美的联系和想象,因而最自然不过的体现了道的审美属性;在道与游戏的关系上,文艺作品的中情景交融、天人合一、天地神人共舞,就是人与自然和谐,就是大道自然,大道之行的具体体现,是天道、人道和地道的完美统一,山水诗、写意画最典型地体现了“道”的这一特点。“道”是中国审美形态的识别标志(ID)。这在于,相对于中国审美形态而言,“道”由其形而上的统摄性而全息地存在于各种微观的审美范畴、文艺作品之中,从而具有分身万化,无所不在的特点;相对于西方审美形态而言,“道”超越了感性与理性的对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