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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已成为国家与社会发展新常态下的重要命题。环境监管工作始终面临体制性问题即地方政府存在以“人、财、物”权影响职能部门“事权”的操作空间。随着国家环境污染问题的日益突出,环境行政执法工作效能低下的问题日益暴露,行政执法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严重影响了当前环境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和环保部门的执法形象,也严重影响当前环境治理水平。环保垂直管理改革措施,无疑是四十多年来环保体制方面最重大的举措,是我们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重大举措,将形成一个企业主体责任、地方政府监管、上级部门监察相结合的环境保护监管监察新模式。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是将环境监测、环境监察事权上收,对于环境执法职能则主要由市县两级环保部门承担,将基层环保部门的管理权上收到市一级,市级环保部门的人事权上收到省一级;在实行垂直管理后,省级环保机构上收的权力除了包括对市县环保机构主要领导的任命权,还包括对财务、资金使用和审计方面的监管权,是对我国环保管理体制的重大创新。环保垂直管理改革可以或多或少地遏制地方保护主义,提高监管的效率,有利于科学编制和实施区域整体环境规划、提升环保部门行政效能和深化环境管理体制改革。但是,环保垂直管理改革仍需破解管理职能交叉、部门协调困难等环境体制难题。因此,环保垂直管理改革必须进步-一理顺横向关系,规范职责配置;厘清纵向关系,建立央地事权、省市县环保部门事权划分框架,I同时完善内外部监督制度,使新的环境监管体系可问责,增强环境监测监察垂直执法的独’立性,确保这一制度真正发挥提升我国环境治理水平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