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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是指患有不治之症的病患在病危治愈无望时,由于面临精神和躯体双重痛苦,根据其自身要求,使其在医生的帮助下无痛苦结束自己生命的整个过程。随着社会的发展,安乐死案件频频发生,安乐死立法成为世界各国亟需解决的问题,并在当今法学界引发了一场前所未有的激烈论争。目前,世界上关于安乐死立法的呼声越来越高。随着20世纪80年代中国首例安乐死案件的发生,我国也开始关注安乐死的问题。从学理上来看,安乐死的合法化没有超越宪法的内容、精神和原则,安乐死立法没有引发生命权与人格尊严权的冲突,也没有与国家对生命权的客观保护义务相冲突。国家应当履行保护公民生命权的义务,但是当绝症患者在被病痛折磨得痛不欲生、为了保留最后的人格尊严而欲放弃自己的生命权时,国家应当尊重公民的选择。生命权和人格尊严权没有高低价值之分,符合安乐死条件的公民可以出于对人生最后阶段人格尊严的保护而放弃生命,这也是国家履行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另一种方式;从实践上来看,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死亡观念发生了根本性转变,呼吁安乐死合法化的团体建立并迅速发展,要求实现安乐死合法化的实践运动逐渐开展起来,区域性民意调查显示民众对安乐死立法的支持率也是很高的。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因为没有专门法律制度的规定,性质相同的安乐死案件在不同地区的法院采取了不同的处理模式,明显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凸显了司法实践对一部统一的安乐死法的需求。这些都表明在我国建立安乐死制度具有现实的可能性。随着我国安乐死立法环境的逐渐成熟,安乐死的合法地位应该得到确认。在对安乐死制度进行具体设计时,必须要严格遵守法律保留原则,宪法比例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等宪法原则。同时,为了让符合安乐死条件的患者得到尊重和保护,对违反安乐死制度的行为应当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以防止安乐死被滥用,从而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