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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作为一个社会历史的范畴,是指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作为社会的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它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政治权利等。从总体上看,体育权利应归类于社会经济文化权利,是人权的具体表现。同时,它作为一个综合子权利系统而分别包括生存权、人身权、受教育权等权利。奥运体育权是体育权利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它主要包括公平竞争权、生命健康权、受教育权与形象权等权利。 体育权利载入法律文件之中,在世界范围内只有几十年历史,是一项新兴的权利。奥运体育权属于体育权利的一种,对它的确认和保护,可以从国际体育法律文件与国际人权法律文件中找到有力表证。《奥林匹克宪章》、《体育运动国际宪章》等国际体育法律文件和《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人权法律文件间接地体现了对奥运体育权的法律保护。由于国际体育法律文件和国际人权法律文件的不完善,运动员的公平竞争权、生命健康权、受教育权及形象权等奥运体育权受到一定程度的侵害。特别是运动员中的弱势群体(包括妇女、儿童与残疾人)的奥运体育权也受到侵害。他们奥运体育权的法定权利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所拥有的实然权利离应然权利有很大差距。 如何有效地缓解运动员及运动员中的弱势群体在奥林匹克运动中所面临的以上种种问题,是国际社会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要保障运动员与运动员中的弱势群体奥运体育权的实现,就必须完善国际体育法律文件及国际人权法律文件。同时,还应该加强各国法律法规的健全,加强非政府人权组织与国家之间的广泛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