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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于2005年6月30日通过的《选择法院协议公约》,是迄今为正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全球性的双重公约。此公约以当事人之间的选择法院协议为切入点,对民商事领域中的各国一直争议较大、分歧较为严重的管辖权问题既包括直接管辖权又包括间接管辖权进行了规制。在民商事管辖权领域平衡了国家主权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矛盾,为缔约国基于当事人选择法院协议作出涉外案件的判决在另一缔约国国家的承认和执行铺平了道路,极大地促进了国际跨国民商事纠纷的解决,此公约的出台在国际民事诉讼领域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本文以《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为主,采用比较方法,剖析了公约产生的背景、公约规则的内容,在此基础上,将我国相关规定与公约进行了对比,提出了我国加入此公约的必要性。本文除引言外共有三章:第一章是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制定背景。在本部分中首先阐述了公约出台的原因。其中,客观原因是经济全球化的需要。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迅猛发展,各国对外贸易数额的增加,导致跨国交易的当事人之间国际纠纷的数量激增,在国际上不存在各国一致公认的事关管辖权和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规则的形势下,这种现象阻碍了全球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主观原因是各国为了进一步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希望自己法院的判决向仲裁裁决一样在他国得到执行,尤其美国在这一领域的愿望最为强烈。其次是公约出台的前提,政治方面,世界以原苏联、美国为首的两大阵营对峙的终结,冷战思维的破灭,市场经济体制得到绝大数国家的认同是此公约得以出台的政治前提;法律方面,两大法系互相影响、互相借鉴的趋势日益明显,是此公约得以出台的法律前提。正是以上存在的原因及前提,公约在制定中经各方利益博弈和相互妥协后得以出台。第二章是公约的主要内容分析,是本文的重点。(1)阐述了协议管辖权及协议管辖的限制、选择法院协议效力的准据法。(2)公约的适用条件。当事人订立选择法院协议、当事人间的争议属于民事和商事案件、争议具有国际性,并且管辖阶段与判决承认及执行阶段对案件的国际性界定不同,公约排除事项及与公约适用有关的其他问题。(3)公约规定的管辖权。被选择法院根据协议行使管辖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原则上不适用不方便法院制度,但是当事人选择法院协议效力要受一些因素的限制。(4)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条件。判决必须是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指定的缔约国法院作出的判决,且必须是确定的判决,在判决作出国具有可执行性。为了保证外国判决在缔约国得到顺利执行,公约原则规定被请求国法院对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不能做实质性审查,但为了平衡被请求国利益又规定了例外情形。第三章是我国加入公约的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首先,我国在协议管辖、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公共政策、涉外案件的标准方面相关立法与公约的比较及评价,其次,从我国相关立法与公约相比无实质差异、我国代表团全程参与该公约的起草过程,中方的观点在公约中基本上得到了体现、法律包括公约移植是法制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公约中的声明制度可以保证公约在我国实施后可以避免对我国的不利影响方面,论述了我国参加公约的可行性。再次,从加入公约对我国的利、弊影响看,既有有利方面,同时又有不利方面,但总体上是利大于弊;公约的参与国基本上涵盖所有的发达国家且态度积极;经济与全球接轨要求我国司法机关必须与他国开展司法合作;应充分发挥诉讼与仲裁两种机制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方面论述了我国加入公约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