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现代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研究

来源 :安徽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hefen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美国的国家发展史较为短暂,但是却具有世界上最为发达的资本证券市场和成熟的证券监管机制。美国内幕交易法律规制的产生具有深刻的社会背景,在经济方面,从美国独立战争开始至20世纪初,因战争期间国债的发行吸引了海内外的大量投资,美国的资本市场迅速的成长起来。但缺乏约束的证券资本市场存在包括内幕交易在内的诸多证券欺诈行为,在1929年经济大萧条后,证券资本市场的监管呼声日高;在政治方面,胡佛总统执政采取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对资本市场监管乏力,无法挽救持续低迷的国民经济,罗斯福上台后即推行新政,加强政府对市场的监管;法治方面,20世纪初州证券立法如火如荼,在此基础上,联邦层面先后制定了《证券法》与《证券交易法》,美国现代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由此开始。美国现代内幕交易法律规制的主要方面是内幕交易归责理论的演变、随着归责理论的演变不断变化的内幕交易主体范围、内幕信息的司法认定标准的逐渐确立、内幕交易法律救济的完善。美国内幕交易的归责理论有平等享有信息理论、信义义务理论、信息接受者理论、盗用信息理论。平等享有信息理论保障一般投资者享有平等获取信息的机会,任何人占有内幕信息即负有“公开或戒绝交易”的义务;信义义务理论改变了内幕交易的归责基础,信赖关系等其他法律关系的存在是披露义务的来源,违背了信义义务才成立欺诈;信息接受者理论认为信息接受者具备明知内幕人违反信义义务且为了私人利益而不适当的披露内幕信息的要素,才承担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盗用信息理论认为任何非法盗用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与证券买卖有关的行为成立内幕交易,披露义务不仅来自于目标公司或一般投资者的信赖关系,违背了对信息源的保密义务等也构成欺诈。内幕交易行为的主体适用范围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由最初的传统内幕人,拓展到推定内部人、泄露信息者与接受信息者、盗用信息者。传统内部人是指公司的内部人员,包括董监高及实际控制人的合伙人、受托人等;推定内部人是指公司外部的与公司存在法律关系的机构或组织因业务关系可接触公司的内部信息的人员;泄露信息者是指为了私人利益违背信义义务而不适当泄露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信息接受者是指从信息泄露者那里获得信息的人员;盗用信息者是指非法盗用公司信息并从事与证券买卖有关的人员。内幕信息的特征包括未公开性和重大性。未公开性在美国司法实践采用的实质公开的标准;重大性在美国司法实践中确立的是一种实质盖然性标准。与内幕交易的司法认定一样,美国内幕交易的法律救济手段自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后也在不断的完善。内幕交易的法律“救济”分为民事法律救济、行政惩处与纠正以及刑事认定与处罚:民事法律救济方面主要涉及民事适格主体的发展以及民事损害赔偿金在具体判例中的认定标准的确立;行政惩处与纠正方面主要是从美国证券法的多次修改分析美国内幕交易行政“救济”手段的逐渐完善;刑事认定与处罚方面主要结合司法判例以及成文法的修改分析了内幕交易的主观意图、私人利益的认定标准以及刑事处罚的逐渐变化。纵观美国内幕交易法律规制从产生到成熟这样一个动态的历史发展历程,我们可以看到美国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是成文法与判例法并行发展的,成文法与判例法在各自发展的同时为另一方的发展提供支撑:美国现代内幕交易法律制度的发展是从一般禁止性条款到精细化法律规制、从自由放任到全面禁止再到严厉打击的过程。美国现代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始于1934年《证券交易法》,1933年《证券法》中也可以找到规制内幕交易的痕迹。后经过系列成文法立法的修改、完善以及判例法的发展,内幕交易的现代法律规制已经趋于成熟,而我国经济正处于高速发展的时期,内幕交易的法律监管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全面系统地研究美国现代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对我国证券监管制度的完善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其他文献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高度计划经济体制下对人的约束逐渐消除,人的流动变得越来越普遍,越来越频繁,流动范围越来越大。人口流动促进了人力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的优化配置,有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升级。不同地域间的人口流动,同时也伴随着各地域间的文化交流,从而也促进了各地观念的更新和文化的发展。在改革开放以前,由于认识水平与实践发展的局限,我们一度曾采取限制人口流动的作法,而
1757年清政府下令只开放粤海关,留广州一处对外通商。自此,大批西方商人涌入广州,外国人大都聚居于此。随着贸易不断扩大,外国人的逐渐增多,中外之间的往来与沟通也越加频繁。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