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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治国方略。作为一项系统工程,依法治国包含了许多重要内容,其中,实行程序法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创制法律、执行法律和适用法律,是实施这一治国方略的重要内涵之一。“程序法治”是“法治”不可或缺的方面,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志。在理论和实践中,人们比较重视实体法及其运行,相对忽视了程序法。而纵观世界法治国家的成功经验,一个重要共同点是对程序和程序法的倚重。因此,对程序法治滞后的状况切不可掉以轻心,而应予以高度重视。回顾我国程序法治发展的历程,分析其滞后的原因,探讨其产生的人文基础,反思其运行状况,从而为程序法治的重构确立一套科学有效的对策。 我国传统程序法治是诸法合体,程序法与实体法不分,司法行政合一,程序法治很不发达,这种落后的状态一直持续到清末。在清末,中国传统法制受到西方先进法律文化的强烈冲击,晚清统治者在内外交困的形势下,迫不得已开始了修律变法。清末修律开启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程,在不断学习和吸收西方法律文化的过程中,独立的程序法逐步确立起来。改革开放后,在市场经济的强有力推动下,程序法治进一步完善,但由于人们程序意识的淡薄,程序法治运行的状况并不理想,许多程序法制度未得到严格遵守。分析其滞后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经济上的原因,即中国长期处于自然经济社会,商品经济不发达,自然经济实质是一种封闭经济,人们以血缘、宗法关系结成社会组织,人们彼此熟悉,了解,团结互助,在这样一种“熟人”社会中,人们的活动以道义为基础,而不是程序规则为基础;二是政治体制的制约。我国的政治体制以权力高度集中和国家机构间权力分工及行使范围不清为特征,这制约了程序法治的发展;三是“重实体、轻程序”传统的法律文化的影响,中国素有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直至今日,人们的行为仍受到该观念的影响,只要结果正确,过程和程序就无关紧要了;相比而言,在西方,法治的历史就是奉行程序法治的历史。程序法治的发达是有其深厚的人文基础。以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