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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观是休谟道德哲学的核心内容。然而,在我国研究休谟道德哲学的卷帙浩繁的论著中,休谟的正义观却遭到了与其地位不相称的冷落与忽视,本文旨在尽作者所能来弥补这一缺憾。 文章共分为五个部分。在前言中,作者主要论述了正义观在休谟道德哲学中的重要地位,以及研究休谟正义观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在接下来的三个部分中,作者分别论述了休谟在正义的起源,性质和作用等问题上的基本观点,及其思想渊源和理论得失。 作为对社会契约论的反叛,休谟明确提出“正义起源于人类协议”。而这种“协议”,在休谟看来,并不是一种“许诺”,而是一种“共同利益感”。基于这一观念,休谟指出,正义就是“使每个人各得其应有物的一种恒常和永久的意志。”然后,休谟从人类社会的利益冲突这一经验的事实出发,进一步阐释了正义起源的主、客观条件。他说:“正义只是起源于人的自私和有限的慷慨,以及自然为满足人类的需要所准备的稀少的供应。” 休谟关于正义起源的观点表明,正义是一种人为的德,而不是—种自然的德。同时,在休谟的正义观中,正义还是一种可变的和互利的美德。对休漠来说,正义不可能有诸如亚里士多德和罗尔斯所赋予它的那种首要的价值,它不过是对某种崇高而又珍稀的美德的缺乏的一种弥补而已。 休谟关于正义起源的客观条件论表明,正义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那些我们凭幸运所获得的财物的不稳定和稀少,以及由此而引起的社会的混乱和不安。这意味着,正义的主要作用就在于保护财产权和维持社会秩序。在休谟看来,正义的作用能否充分发挥,关键在于人们是否普遍遵循三条基本正义法则,即稳定财物占有的法则、根据同意转移所有物的法则和履行许诺的法则。休谟认为,在大型的社会中,政府又是对正义法则的一个必要的补救。理想的政府应以执行正义法则和维护公共利益为最高目标。 在结语中,作者主要从三个方面论述了休谟正义观的历史意义及其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