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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管制的主要问题是管制(regulation)、放松管制(deregulation)和再管制(reregulation)。这体现为一种历史纵向发展的逻辑线索,解读这条线索是通过对金融管制的典型经验事实-美国金融管制的历史-进行经验归纳分析的方法来实现的。这构成了本文的前三部分的主要内容。 1929-1933年经济大危机之前,政府干预金融是以稳定货币职能为核心的:一方面形成了统一而稳定的单一纸币,金融市场活动拥有了稳定的“货币”基石:另一方面形成了银行准入的管制体系,为金融市场确立了外部边界。这些在20世纪30年代前推动了有联邦储备委员会在内的金融机构体系和金融市场体系的建立。 1929-1933年的经济大危机是金融市场的大失败,现代意义的金融管制即发韧于此,它是通过限制金融企业的市场活动而实现金融市场的职能稳定的。“危机引致(crisis making)”是主要的金融管制产生的基本样式,而它的长期发展是通过立法供给的不断修正而相应变化的,是一种“补丁升级(patch work)”的过程。 管制金融的变革一方面体现为放松金融市场管制的“自由化”改革进程;另一方面体现为建立金融企业管制的“再管制”进程。放松金融管制体现为容许规避管制、简化监管机构体系和立法放松市场管制三个阶段;20世纪80年至90年代的金融企业普遍发生了管理失败,金融管制的中心由市场管制向金融企业管制过渡,。 金融管制作为规则得到有效的执行与遵守,要靠监督和检查来保证,这一过程被称为金融监管(Supervision)。金融监管的理论问题主要包括监管机构、权责和监管手段。金融监管模式从“多头分头”监管模式向“多头共同”监管的功能监管模式变革。 金融管制的长期历史说明了金融管制供给的变化规律,即围绕着金融管制的需求而实现金融管制的供给,达至二者的均衡。这构成了本文的第四部分。 金融脆弱性破坏了金融职能的稳定,这就需要确立微观管制来对一些金融活动进行必要的限制,实现金融职能稳定。历史地看,确立新管制或改革旧管制都是其制度性要求。这形成了金融管制需求的经济理论。金融管制的供给是一个政治法律的过程(由管制的供给与监管的供给两个部分组成)。金融管制供给的政治法律含义既包括政治博奕和管制租金,也包括立法程序和监管技能,这构成了金融管制的政治理论。不同的金融管制的供给模式是由其各自的社会政治法律传统和现实经济基础决定的,主要包括:“危机引致”、“发展牵引”与“计划控制”三种模式(后二者基本上走到了历史的尽头)。 金融管制的供给与需求的均衡就是金融职能稳定的实现,经历了分别以货币职能稳定、金融市场职能稳定的和金融中介职能稳定为标志的三个阶段。金融职能稳定从货币基础开始,扩展到金融市场的内部,深入到金融企业的内部,集中于资产业务的谨慎经营方面,期间,出现并着力克服了管制不足、过度管制或监管不力等管制失衡问题。总体上体现为一种从宏观到微观的和从刚性限制金融活动的数量和范围到弹性保证其质量和水平的金融管制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