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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公司法之理念为纲,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履行程序为目,以立法理念的检讨为本,以制度规制的重构为标,紧紧围绕着非货币财产出资履行程序的制度设计是否适当,以及现实的公司设立实践需要怎样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履行程序等一系列问题展开本文,以期实现纲举目张、标本兼治。基于此,本文作出了如下的基本论断:修订后的公司相关立法,依然固守传统公司立法思维,均以资本信用为基础来进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制度安排。非货币财产出资履行程序的这种制度设计理念虽好,但是经不起实践检验。公司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用来进行资本增值的制度形式,其主要优势在于它在资本筹集上的高效率,而公司设立中的高门槛(本文中主要指严苛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履行程序)会严重抑制公司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公司运作的实践也一再表明,资本信用并不能够防范公司债权人的风险。而且,各国公司立法经验也基本达成这样的共识,即公司设立立法应树立“鼓励投资,充分利用投资资源”的立法理念,并将开放式立法模式导致的弊端放在公司运行的过程中进行相应的规制。因此,对于公司法具体条文背后的立法理念进行反思,进而在此基础上进行相应的制度重构,以期完善非货币财产出资履行程序就构成本文展开的基本逻辑。文章的正文共分四个部分,各部分的安排如下:第一部分,“非货币财产出资履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之解读”。本部分主要从修订后的相关公司立法就非货币财产出资履行程序的具体规定入手,对其条文的表述语言从多重角度进行了细致地分析。主要阐明了新的公司立法对于非货币财产出资履行程序的相关要求既缺乏理论上的说服力,又缺乏实践中的可操作性。第二部分,“非货币财产出资履行程序制度的价值理论剖析”。任何法律条文规定的背后都有法律价值的支撑,互不兼容的法律价值之间还会发生冲突、进行博弈。本部分主要剖析了新法规定的价值理念,认为非货币财产出资履行程序的立法应当坚守的两个基本价值取向,即:合理确定交易安全和经济效率的最佳契合点以及合理构筑私法自治与国家干预的法律界限。第三部分,“合法抑或非法:规避非货币财产出资履行程序的行为问题探讨”。本部分主要对规避非货币财产出资履行程序的行为进行了定性分析,认为规避法律规定之原因主要是制度供给的瑕疵造成理性的投资者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出资方式,其规避行为是合法的“趋利避害”行为。第四部分,“非货币财产出资履行程序的完善”。本部分主要是提出了修改目前公司立法中关于非货币财产出资履行程序的两种思路:引入设立中公司制度和采取后端控制的立法模式。前者可以作为接纳出资者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从而解决新法要求的程序设计上的严苛带来的实践应用上的困惑;后者基于资产信用理念,认为在公司设立阶段应给予投资者充分的出资选择自由,从前端控制的立法模式转向后端控制的立法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