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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事万物都具备正反两面性。当今时代,信息科学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普及率都越来越高,互联网在极大地改变我们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的同时,也为犯罪分子创造了便利,使得违法犯罪的成本不断降低。犯罪分子通过互联网去实施犯罪的手段也越来越多样化,呈现出智能化和隐蔽化的特征,使得侦查难度越来越大。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将电子证据纳为法定证据的种类之一,2016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2019年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是专门针对电子证据取证而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对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概念、取证主体、取证对象、取证方式、取证程序等都做出了一定规定,是目前我国关于电子证据和电子证据取证的最全面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但规定中的一些表述仍然还比较模糊,适用范围的边界也不够清晰,这些都使得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运用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在此篇论文中:笔者在第一章交代了本文的写作背景、研究意义、文献综述及写作方法。第二章论述了电子证据及电子证据取证的基本理论,包括电子证据的概念和特征以及分类,电子证据取证的主体、对象、方式、程序和原则,对全文起到奠基作用。第三章着重研究了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取证存在的问题,如立法分散不统一、技术侦查措施的范围不明确、取证技术和取证设备不够先进、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不足、监督制约不足、以及缺乏综合型专业人才,这些都是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取证亟待突破的难题。紧接着在第四章中,笔者总结对比了美国、加拿大、法国、德国四个国家在电子证据及电子证据取证领域的优秀制度,并分析了这些优秀经验对于我国的借鉴意义。最后在第五章中,笔者提出了对解决办法的构思,包括将立法体系化,确定统一标准、明确电子证据取证中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充分学习新型取证技术、从立法上加强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培养综合型人才、加强取证队伍建设。最后在结语部分,笔者对文章做出了总结,并提出了展望。本文以最新出台的立法为基,总结实践中的问题,最后提出自己的建议,研究角度较为全面。笔者希望能通过本文,引起我国法律实务部门、法学理论界以及社会人士对电子证据取证这一问题的关注,并进行进一步研究,以迎合现实需要,适应时代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