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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审判方式的深入,我国的民事司法改革虽然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是改革的方向和价值取向还不是很明确,在民事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当事人自治的空间还不大,当事人的程序选择的内容不够丰富,难以使当事人和法官在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协同推进程序运作,形成了以法官的程序控制为主的一种审判方式,以至于我国的民事司法改革的进程面临着诸多的困境。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有必要赋予纠纷当事人以程序选择权。本文从当事人主体性原则在民事纠纷解决中的重要性着手,对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正当性和建立的现实基础等方面进行论述,试图规范和完善我国的当事人民事程序选择权的体系。本文从除引言结论以外,论文的主体结构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程序选择权概述。本部分就程序选择权的概念进行界定,并就程序选择权的功能予以阐述。第二部分:程序选择权的正当性分析,也就是说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依据或基础。本部分从法理基础和现实根据方面对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展开论述。第三部分:程序选择权的适用法理。本部分就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以后,当事人如何适用程序选择权进行阐述。通过从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适用范围、适用原则、适用保障和适用限制等方面对当事人对程序选择权的适用进行了全方位的论述,以保证当事人对程序选择权的正确、充分地行使。第四部分:我国民事程序选择权的现状及其完善。本部分通过对我国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现状的反思,提出完善我国当事人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建议和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