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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出现了这样一类案件:从事某些经营活动的经营者或社会活动的组织者面对可能出现的危险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或者在危险发生时未采取合理措施,而使他人遭受人身或财产的损失而引起纠纷。为了更好的解决此类新类型案件,我国在借鉴各国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安全保障义务”。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37条正式以立法形式对此进行了规定。但是该制度在理论和实践运用中还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鉴于此,本文运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对安全保障义务的内涵、外延以及责任的具体承担等方面进行探讨与研究,提出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的完善尽绵薄之力。本文除前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安全保障义务进行界定,以为下文研究奠定基础。笔者首先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并对理论界关于安全保障义务性质的学说进行了梳理,提出自己的观点,认为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法定义务,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包含约定义务的性质。其次从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领域、义务主体、保护对象三方面对安全保障义务的外延进行了说明。最后,笔者从硬件与软件两方面阐释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内容。第二部分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认定。主要讨论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两方面的内容。在归责原则上,确定了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在责任构成要件上,提出了用理性人的判断标准,并结合个案分析原则来判定行为人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关于因果关系,根据是否有第三人介入的不同情况分别采用直接因果关系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进行认定。第三部分主要讨论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具体承担。根据有无第三人介入分两种情况对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的责任进行了探讨。在没有第三人介入时由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直接责任。在有第三人介入时,笔者首先梳理并评价了理论界关于此种情况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承担形态的不同观点,接着对《侵权责任法》37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了评析,指出了补充责任的不合理之处,提出了笔者自己的观点,对第三人介入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承担进行了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