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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保利益原则作为评判海上保险合同效力的基础性原则,规定着保险人赔偿责任的期限及承担范围。但在关乎可保利益问题上,首先,各国学者和立法判例对可保利益的内涵与外延定义欠明晰;其次,对于可保利益的转移与风险转移问题,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争议不断。仅从中国立法来看,调整海事关系的中国《海商法》未涉及可保利益问题,中国《保险法》也仅在第12条简单规定投保人何时需要有可保利益。所以,厘清可保利益及其转移问题,对于更好地发挥海上货运保险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不言而喻。
本文重点从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多的三个术语合同(FOB、CFR和CIF)出发,结合英国MIA1906、Incoterms、CISG、ICC等法律与惯例规则和其他实务做法对可保利益的含义、归属、转移及与风险转移的关系等问题进行探讨。通过明晰可保利益的含义、时间效力和转移等问题,使贸易商注意降低和规避进出口风险,发挥海上货物保险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