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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各国都积极倡导人权的时代背景下,如何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权利平等和自由,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已经成为各国关注的重点。我国《刑事诉讼法》也纳入了保障人权这一基本原则,在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特别是刑事强制措施中,逐渐加重强调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一弱势群体的平等权等权利的保护。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彰显人权保障精神的取保候审制度一直未得到重视。造成我国羁押率偏高、取保候审适用率低的主要原因是对取保候审中社会危险性这一条件的认定存在不足。虽然我国在2018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及《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等法律条文中进一步明确了社会危险性的认定标准,但其多采用了“可能”等相对模糊的字眼,导致办案人员对社会危险性缺乏统一客观的认定标准,使得相关法律条文并没有取得预期的实际效果。本文围绕取保候审中社会危险性条件的认定这一主线,第一章简要介绍了社会危险性概念界定上的学术争论,将其与人身危险性等相关概念进行辨析,明确社会危险性的内涵,分析了社会危险性对于降低羁押率的重要意义;第二章立足于我国目前的立法状况和司法实践,对相关法律中社会危险性的认定标准进行解读,总结出实践中影响社会危险性认定的司法理念、司法制度以及个人因素;第三章主要分析我国目前社会危险性认定存在的不足之处,指出其对司法制度、司法资源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产生的消极影响;第四章借鉴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在社会危险性认定上采取的措施,从中寻找可以借鉴的经验;第五章从司法制度和实践两个方面对社会危险性的认定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提出建立社会危险性证明机制、评估机制等制度,量化社会危险性的评估,以期能够使社会危险性的认定标准更加客观化,认定程序更加公正化。我国正处于司法改革的大环境中,如何更好地完善刑事强制措施,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自然成为法律界的关注焦点。而社会危险性作为能否适用取保候审的关键因素,细化其认定标准对于完善取保候审制度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对取保候审中社会危险性的认定进行深入研究,期望能够完善社会危险性的认定程序,为执法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减少司法人员的主观臆断。从长远来看,可以提高取保候审的适用率,降低司法成本,进而促进刑事诉讼程序更加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