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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历史环境是城市发展历史上遗存的形体环境,主要分历史建筑、历史地段以及旧城区三个层面。城市历史环境是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文化资源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它关系到子孙后代的切身利益。因此城市历史环境的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本文从历史环境的界定、历史环境保护认识发展概况入手,回顾世界主要国家在历史环境保护方面的历史,以及它们的主要成绩和各自特点。同时对各个国家的相关法律、政策、措施等进行重点研究。
在欧洲,由于历史文化和经济的原因,历来对城市的历史环境的保护工作都比较重视,从19世纪以来,是从理论上、实践上进一步深化和加强了对城市历史环境的保护,到2005年10月21日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第15届大会在中国西安通过《保护历史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地区的环境》(简称《西安宣言》)。世界各个国家以及国际组织对城市历史环境保护都经历了复杂的演变过程。其中着重分析法国的“建筑、城市和景观遗产保护区”(ZPPAUP制度)、英国完善的登录制度、日本的《文化财产保护法》以及日本的双重登录制度。
通过对国外城市历史环境保护的发展历史来看,无论是在广度和深度上,都在不断地扩展和深化,内容也在不断增添和丰富。在保护对象上,由重点文物建筑保护到一般性建筑;在保护范围上,由点的保护扩大到地段乃至整个城市的保护;在保护深度上,由单纯建筑实体保护演变到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在保护方法上,由单纯文物考古和建筑修复演变为多学科共同参与的综合行为。
文章还列举了不同类型国家的城市在城市历史环境保护方面的实例,有历史悠久的古老城市,如:英国的伦敦、法国的巴黎、日本的京都;也有年轻的新兴城市,如:加拿大的魁北克、美国华盛顿等。
我国历史悠久,文物古迹众多,但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对历史环境保护的工作开展的比较晚,由于起步晚,我们的历史环境保护法律还不完善,法律、制度措施的操作性还不强,法规涉及的深度与广度不足等等,都是目前存在的问题。论文的目的就在于学习国外先进国家的保护制度、成熟的法律框架,借鉴这些经验,尽快填补国内一些明显的空缺,适当调整,建构起一个完整稳固的历史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行政管理制度、资金保障制度和公众参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