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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是指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发生在我国管辖的海域和内河通航水域内的水上交通事故开展调查后,阐明事故基本事实、分析事故原因,并依照相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规范,对事故当事人在事故中所应承担的责任进行认定而形成的书面结论。在海事行政管理中,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是海事管理机构对事故责任人施以行政处罚的依据;在司法程序中,法院多将海事管理机构出具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作为认定事故事实,判断各方当事人责任的重要证据。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概述。本部分对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的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梳理了国内外与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相关的法律规制,并阐述了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的法律属性。第二章对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的可诉性问题进行了分析。本部分首先收集并梳理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可诉性的观点,对不支持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可诉性的案例及理由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通过比较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与具体行政行为,探讨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对当事人权益和义务的影响,分析判断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可诉性的法律依据,对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的可诉性问题进行了论述。第三章分析了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在海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问题。本部分首先围绕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争议,对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在海事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类型,是否可作为优势证据进行了分析。在水上交通事故达到重特大等级时,有可能需要通过海事刑事诉讼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本部分结合《刑事诉讼法》对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据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相关规定,以及我国刑事诉讼对程序性事实和实体性事实规定的不同证明标准,讨论了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在海事刑事诉讼实体性事实与程序性事实的不同作用。第四章对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行政和司法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归纳,主要包括行政救济制度的缺失,证据效力法律规范不明确以及司法审查流于形式,并针对制度中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