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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的出现和发展,对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构成了严峻的挑战。这种挑战是多方面的,对公司法的冲击便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就公司法来说,面对关联企业带来的前所未有的法律问题,必然应当重新在制度上作出安排,以寻求各方利益的平衡。保护从属公司债权人利益免受控制公司不当行为的侵害,是关联企业立法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本文立足于公司法角度,对关联企业从属公司债权人保护问题进行研究。在结构安排上,共分为三章:
第一章:明定义,划范围。重点分析了关联企业的相关法律概念、法律特征以及关联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二章:则主要从公司治理结构的角度入手,归纳了东亚这一特殊地域和文化背景之下,关联企业集团的特殊组织形态,剖析在同股同权的传统认识下,为何控制性股东会侵害从属公司的利益(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的分离),以及控制股东采取的相关的组织形式(金字塔结构、交叉持股结构和类别表决权结构)。除此之外,还总结了现实中,关联企业控制股东常用的一些侵害从属公司的手段,主要是通过利益输送,关联担保等。在该部分中,还分析了在全流通以后,关联企业间交易可能出现的新情况。
第三章是文章的重点部分,对构建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及对现有制度完善的一些立法建议。主要采用案例分析的方式,在“宏图”案中主要探讨五个问题:(1)控制股东出资瑕疵或抽逃出资问题及责任承担;(2)对转投资的及控制股东表决权的限制,在这部分中,还对破产后如何对破产企业对外转投资形成的对外投资收益的清算问题进行了讨论;(3)对关联交易效力的审查问题,主要借鉴了税法的相关规定,建议在公司法中对合理交易价格的确定作出规定,对我国实践中出现的通过恶意分配股利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本部分也尝试进行了探讨;(4)讨论了在关联担保圈中,如何对债权人的利益进行保护;(5)探讨我国关联企业债权人保护的核心制度“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的适用与完善。在“新沪钢铁破产”案中,主要讨论了当债务人破产之时,如何安排控制公司债权在全体破产债权中的序列,如何安排兄弟关联公司的关联债权在破产债权中的位置。结合上述两案例,本文从前端、事中、事后三阶段落实了如何对债权人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