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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是我国证券领域中对于虚假陈述行为所引起的民事赔偿制度最重要的规定。此规定仅对诱多型虚假陈述因果关系的认定规则加以规定,已然无法有效应对近年来兴起的诱空型虚假陈述案件所带来的司法困境,致使法院只能将前者的认定规则生硬地套用在后者的审理适用中。有鉴于此,本文通过整理近年来关于诱空型虚假陈述案件的判决结果,分析目前诱空型虚假陈述因果关系认定规则存在的缺失和不足,结合美国证券法中对因果关系认定规则的理论研究,提出我国诱空型虚假陈述因果关系认定规则应采用两层因果关系理论,将因果关系认定区分为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两个层面来分别加以认定。在事实因果关系认定中将诱空型虚假陈述区分为积极作为和消极不作为两种,对于前者适用以欺诈市场理论为基础的信赖推定原则来加以认定,对于后者则采用重大性标准进行认定。在法律因果关系认定中则将诱空型虚假陈述行为主观心态区分为故意和过失,对于故意心态造成的诱空型虚假陈述采取“直接后果责任规则”来加以认定,对于过失则心态造成的诱空型虚假陈述则采取“合理预见责任规则”来加以认定。本文除引言和结尾外,共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分为两节,重点阐述诱空型虚假陈述的概念和分类。第一节,阐述诱空型虚假陈述的概念,即虚假陈述者故意违背事实真相发布虚假的利空消息,或者隐瞒实质性的利多消息不予公布、不及时公布等,使得投资者以低于真实价值的不合理价格卖出证券的行为。第二节,阐述诱空型虚假陈述的分类。根据行为人的行为模式不同,主要可以分为两类,即积极诱空型虚假陈述和消极诱空型虚假陈述。对于消极诱空型虚假陈述还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持有股票的股东没有依照规定如实披露其持股信息,另一类是上市公司对实情故意加以隐瞒,或者延迟披露利好消息。第二部分分为两节,重点是对近年来诱空型虚假陈述案件进行整理分析。第一节,对诱空型虚假陈述案件的实证数据分析,罗列出了近年来诱空型虚假陈述案件的年份、数量和比例,以及对相关判决书的分析,总结其共同性和差异性。第二节,以“彩虹精化虚假陈述案”中法院所认定的因果关系逻辑为例,对法院审理类似诱空型虚假陈述案件因果关系认定规则进行分析讨论。第三部分分为三节,重点分析我国目前诱空型虚假陈述案件认定规则现状的缺失和不足。第一节,指出我国司法实践中,部分虚假陈述案件无法准被确定义是属于诱多型虚假陈述还是诱空型虚假陈述。第二节,指出我国诱空型虚假陈述因果关系认定规则的缺失,没有统一的适用规则,法官只能通过个案认定的方式来进行审判。第三节,指出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系统风险的认定还不够准确,导致部分案件出现“同案不同判”的乱象。第四部分分为两节,重点对诱空型虚假陈述因果关系认定规则的模式进行辨析。第一节,从比较法的视野角度出发,研究了美国证券法中如何对虚假陈述因果关系进行研究。第二节,讨论我国针对该问题所受到的启示,否定“必然因果说”和“相当因果说”,并论证双层因果关系理论最契合诱空型虚假陈述因果关系认定规则的要求。第五部分分为三节,重点探讨我国诱空型虚假陈述因果关系认定规则的构建。第一节,分析事实因果关系。在涉及对影响重大的事实进行误导性的虚假陈述中,以“欺诈市场理论”为基础的信赖推定原则来进行认定;在隐瞒型虚假陈述中,以“投资者决策”为基础重大性标准进行认定。第二节,分析法律因果关系。对于故意心态造成的诱空型虚假陈述适用“直接后果责任规则”来加以认定,对于过失则心态造成的诱空型虚假陈述则适用“合理预见责任规则”来加以认定。第三节,在本文确立的认定规则下,以“京博公司案”为例,重新检视法院的判决结果,并提出笔者自己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