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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认制度作为一项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增加诉讼效益的重要制度,受到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普遍关注,并已建构起较为完善的自认制度。而我国,有关自认制度理论研究的滞后与偏差,立法的简单与紊乱,司法操作的随意与混乱与民事诉讼活动的有效进行和当前的民事诉讼改革确是相差甚远。本文在对自认制度进行深入而细致的法理分析的基础上,并通过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与地区自认制度的比较研究,同时考量了自认制度在我国的运行状况及其原因,最后,就如何构建既遵循自认制度的基本法理,又适用于我国现代社会的客观状况,同时也体现世界各国民事诉讼发展趋势的我国的自认制度提出立法构想。全文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自认制度之法理分析。文章首先分析了自认的基本涵义——界定了自认的定义;其次阐述了自认成立的要件;接着就自认对法院和双方当事人产生的效力进行阐释;然后重点论述了自认制度的理论基础;最后对自认制度的基本功能和意义进行研究,从而为论题的深化提供了初步的理论铺垫。 第二部分,自认制度之比较研究。文章整理了所能搜集到的大量相关资料,从比较法的角度,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与地区的自认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考察,并在此基础上就自认的属性和分类问题作出总结,从而对改革我国的自认制度有所启示。 第三部分,我国自认制度之现状。文章通过对我国有关自认制度的法律规范进行总结,详细评述了我国的自认制度及其运行状况,并对造成上述状况的原因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第四部分,改革我国自认制度之立法构想。文章以阐述当前改革我国自认制度的可行性和重要性及基本思路为前提,并在对改革我国自认制度需要注意的若干理论问题进行重点分析的基础上,就与自认密切相关的一系列具体制度加以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