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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随着法治的成熟,法律不仅在公民身上体现,更主要的是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身上体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仅有行使行政职权的权力,更主要的是应履行其行政职责。因此,将责任行政原则作为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提出来有很大的必要性。近几年来,已经有一些学者在他们的著作中将责任行政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提出来,但是他们对责任行政原则没有进行具体深入的阐述。文本运用历史和比较的研究方法,对责任行政的内涵进行了考察,探讨了作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责任行政原则包含的内容,即行政职权法定原则、责任法定原则、权责一致原则及责任实现原则。并在此基础上阐述了责任行政原则在法、德、英、美四国的体现,分析了我国实践中有关责任行政原则贯彻的状况,以期对责任行政原则作进一步的研究,也为理论界在这方面的探讨提供借鉴。文章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责任行政的内涵”。首先从“责任”一词的含义入手,通过对这一概念的分析来界定“责任行政原则”中“责任”的内涵,然后论述了责任与权力、责任与法治的关系,为文章的写作奠定一个基本理念,即有权必有责,责任需实现。通过研究,笔者认为:责任包含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的含义,即分内应做之事和未做好分内应做之事所受的谴责和制裁;责任包含政治责任、道德责任、法律责任等形式。法律责任与政治责任存在着一定联系,但是他们是不同的,二者在责任的承担主体、追究方式、承担前提、承担方式、评价机关及责任的实现等方面都有差异,因此要对二者作严格区分,责任行政原则中的责任指的是法律责任,而不是政治责任或其他形式的责任。其次,在掌握责任内涵的基础上,论文对“责任行政”的概念进行了界定。认为:责任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为自己的行政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它包含三个要件:第一、承担责任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第二、承担责任的前提是行政违法行为;第三、承担的责任是法律责任,而且是行政法上的法律责任。第二部分“作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责任行政原则”。主要论述了责任行政原则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关系。首先,文章阐述了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特征及确立标准,为判断一项原则是否能成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提供了依据。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制行政法的立法、执行以及指导、规制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它具有四个特征,即法律性、基础性、特殊性、普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