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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理论为基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为背景,提出了公司资本维持原则诉讼的概念,并就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问题进行了探讨。本文主体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概念的提出”,第二部分为“公司资本维持原则诉讼制度的功能、特征以及与其他诉讼制度的区别”,第三部分为“未履行出资义务诉讼”,第四部分为“抽逃出资诉讼”。第一部分“概念的提出”:本部分主要以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理论为基础,以《公司法解释(三)》为背景,通过对《公司法解释(三)》中有关完善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制度的规定进行总结,提出了公司资本维持原则诉讼的概念。第二部分“公司资本维持原则诉讼制度的功能、特征以及与其他诉讼制度的区别”:本部分主要针对公司资本维持原则诉讼制度的功能、特征以及与其他诉讼制度的区别进行了探讨,其中,关于公司资本维持原则诉讼制度的功能,笔者归纳了三种功能,其一为“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实在性保护(保护功能)”,其二为“资本维持规则的内容得以实现(实现功能)”,其三为“降低了股东实施违反资本维持规则的行为的可能性(预防功能)”;关于公司资本维持原则诉讼制度的特征,笔者从诉讼的种类、原告的范围、据以提起诉讼所依据的实体法规范和裁决的既判力四个方面进行了总结;并且针对债权人起诉股东这一情形,分别就公司资本维持原则诉讼与人格否认诉讼、代位权诉讼之间的区别展开了讨论。第三部分“未履行出资义务诉讼”:本部分主要探讨了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情形时,相关的确认之诉、给付之诉、请求的合并、共同诉讼四个方面问题,其中,在确认之诉问题上,分别探讨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瑕疵的认定、非货币财产出资未经依法评估时的出资瑕疵认定、以需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时的出资结果的认定和股权出资结果的认定的问题,并且探讨了诉讼管辖问题;关于给付之诉,首先就公司提起诉讼的情形进行讨论,包括被告主范围及其责任性质、股东履行义务的方式、非货币财产出资履行不能时的处理方式,其次对公司债权人提起诉讼的情形进行了讨论,包括被告的范围及其责任性质、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标准、公司债权人何时可以对股东提起给付之诉,再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认定问题进行讨论,包括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尽法定义务的认定问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尽法定义务与股东出资未缴足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相应责任的份额的认定问题、相应责任所对应的范围问题;关于请求的合并,主要探讨了公司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请求认定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诉讼时,一并提起请求被告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的问题;关于共同诉讼问题,主要针对共同诉讼的概念、种类进行了探讨,并论证了公司资本维持原则诉讼中的类似必要共同诉讼问题,同时探讨了确认之诉中的共同之诉和给付之诉中的共同诉讼。第四部分“抽逃出资诉讼”:本部分主要探讨了股东有抽逃出资行为时,公司、债权人可提起的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其中,关于确认之诉,首先探讨了损害公司权益的内涵,其次,针对相关股东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以及相关股东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的行为的性质进行了讨论,并论证这两种情形本身已经违反了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制度,再次,讨论了证明标准问题,最后讨论了股东“出资”的内涵或指向;关于给付之诉,着重讨论了被告范围的确定问题和协助抽逃出资的认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