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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挥官责任是指挥官因其下属的犯罪行为而应当承担的一种责任。经过近半个世纪的发展,指挥官责任原则作为确定个人国际刑事责任的一项重要原则,已经在国际刑法中得到了确立。然而,这一理论还远没有达到完善的程度。在国际司法实践中,各国际法庭对该原则的适用有着不同的做法。另外,该原则与国内法规定及国内审判实际存在着诸多不合理、不协调的地方。本文试图从指挥官责任理论的历史发展角度入手,通过对这一理论的研究成果、成文法、判例法进行考察,运用刑法学基本原理重点分析指挥官责任的构成要素,对指挥官责任原则做出全面思考与分析,以期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指挥官责任体系。 首先,本文的第一部分以从历史分析的方法,揭示了指挥官责任原则的产生背景、产生过程,指出指挥官责任原则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是弥补国际刑法不足的需要;经过半个世纪的发展,特别是两个特别法庭的建立,极大地促进了国际刑事司法的发展,使指挥官责任原则再度复兴;紧接着,列举近现代法律中关于指挥官责任原则的相关规定,直观展现指挥官责任原则产生、发展演变过程。 其次,本文的第二部分主要探讨指挥官责任原则的适用,明晰指挥官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在适用的场合方面,既适用于国际性武装冲突,也适用于国内冲突与和平时期;在适用的对象方面,既适用于军事指挥官,也适用于民事指挥官及其他指挥官。 再次,本文的第三部分围绕着指挥官责任的构成要件,从前提条件、主观、客观分别阐释指挥官责任的具体内容。前提方面,要求存在上下级关系;主观上,应当符合知道或应当知道标准;在客观上,应符合“未能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阻止、惩治犯罪”标准。 最后,本文的第四部分着重从国内法与国际刑法的分歧入手,明确国内、国际关于指挥官责任的不同做法。指出国际刑法没有对不同参与行为的严重性进行区分,国际刑法对传统共犯理论构成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