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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输业的日益发展有目共睹,但航空运输业的风险也随之加大。为此,我们必须改变或修改相关法律以应对这些意外的事故。美国作为目前世界上航空运输业最发达的国家,其在航空立法方面历史悠久,日臻完善,逐渐构筑起完备的航空法律体系,有效促进了通用航空工业的发展。在该体系中,由产品责任引起的航空侵权备受关注。为有效解决航空产品责任问题,正确处理航空器的制造商、承运人和乘客之间的航空法律关系,美国先后制定了《商事航空法》、《联邦航空法》、《航空公司放松管制法》和《通用航空振兴法》。这些立法保障了航空运输的正常运行,实现了对航空工业由严格监管到放松监管的演变。本文依据这些立法,以航空产品责任的抗辩事由问题为切入点,结合相关司法实践,深刻分析各抗辩事由的含义、适用范围、适用条件等问题。全文除了引言,共分5章,约27万字。第一章分析了以优先适用为由提出的抗辩问题。美国的优先适用制度历史悠久,从宪法最初做出至上条款的规定之后,为有效保障航空安全,在航空法领域先后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制航空业,促进通用航空工业的发展,最后形成了有效的举措。在立法中,美国将优先适用分为2种类型,即明示优先适用和默示优先适用,默示优先适用又进一步分为领域优先适用和冲突优先适用。司法实践主要表现为州法和联邦法的划分及其优先适用情况,其中更多的是联邦法的优先适用。这表明美国对航空产品责任的监管已由以前的联邦法完全控制变为州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监管航空工业的发展,从而逐步实现对航空工业的放松监管。第二章探讨了以政府缔约人为由提出的抗辩问题。政府缔约人抗辩在经历了数年的发展和演变之后,法院逐步明确其含义,确定其适用基础。在典型案例(博伊尔案)之前,美国法院对此制度的适用条件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最高法院在做出典型案例的决定时明确了适用条件。此后,司法实践不断扩大适用范围,促进该制度的发展。但是,还有不少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未能解决。因此,本章分析典型案例形成的具体要件,阐述其内涵、要素、具体含义等问题不仅有必要性,而且对司法实践还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政府缔约人抗辩从主体方面体现了美国在航空产品责任案件中通过政府的豁免权使缔约人减轻或免除责任,以实现对航空工业的放松监管。第三章阐述了以失权时效为由提出的抗辩问题。本章从美国通用航空器制造业的现状入手,分析《通用航空振兴法》的必要性、目的和对规定失权时效的不同看法,并结合具体案例对失权时效的开始时间、适用范围、适用对象和例外情形等问题进行了总结和概括。该法广泛的适用范围和对象体现了美国通过制定法律缩短航空器制造商承担责任的时间,减轻他们的责任,促进航空器制造业的发展,逐步实现放松监管。第四章概括和论证了抗辩事由的理论基础。该章从法理学和宪法基础探究前3个具体抗辩事由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文章认为,在美国特殊的宪政结构下,宪法规定了不同的法律适用情形,恰当运用了主权豁免原则,在正当法律程序的前提下促进了公平利益,维护了商事习惯,这也体现了美国在航空产品责任领域贯穿了权力分立的宪政原则,使这些抗辩事由在对政府行为和权力进行检验和审查的同时,保障了个人权利。第五章提炼了该课题研究的结论。本章结合各抗辩事由分别总结其精神实质,探寻其规律性,提炼和分析美国航空产品责任领域的监管制度。文章认为,美国通过规定优先适用联邦法律、免除或减轻缔约人的责任和缩短航空器制造商承担责任的时间实现对航空器制造业由严格监管变为放松监管。最后,文章结合我国民航发展的需要和立法现状,分析了我国现存的相关法律、规章和规定的不足,并拟定相关条文为促成我国修订《民用航空法》或对航空产品责任单独立法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