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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市场已经设立了二十二年,在这段期间我国证券市场以极其迅猛的发展势头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却同时也引发了不少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其中尤以证券虚假陈述行为为甚。在证券虚假陈述的相关案件中,最严重的问题便是中小投资者的求偿权得不到充分保护,他们往往难以参与诉讼,无法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这在某一方面甚至助长了虚假陈述行为实施者的气焰。为了改变中小投资者的这一困境,我国学者对该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最高人民法院亦相继出台了《1.15通知》与《若干规定》两个司法解释,使得中小投资者的求偿权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维护,但该问题仍旧没有得到根治。本文便是在总结我国现有研究成果,借鉴其他国家法律制度之优点,并立足于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力图设计出一个既能适应于我国现行法律土壤又具有一定先进性的中小投资者求偿权保护机制。本文除引言和结语之外,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案例及问题的提出。这部分以五粮液虚假陈述案为引,介绍了证券虚假陈述的性质及我国现状,并在此基础上对证券虚假诉讼案民事赔偿诉讼的症结进行了分析。从本质上,可以将症结归结为我国中小投资者数量广大且过于分散、虚假陈述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确定、损失额如何确定及采用何种计算方式等问题尚未规范、法院尚未形成高效迅捷的审判机制以及中小投资者应诉积极性低下等五个方面。第二部分,证券虚假陈述案中中小投资者求偿权实现机制之现状考察。本部分先对我国证券领域的立法现状进行了评述,认为《1.15通知》与《若干规定》虽然对我国中小投资者的求偿权机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但仍然存在着如下四个问题:第一,对中小投资者的举证要求过高,提交身份证明的负担过重;第二,前置程序设置不合理;第三,诉讼形式对中小投资者求偿权的实现存在限制;第四,赔偿范围较窄。第三部分,证券虚假陈述案中中小投资者求偿权实现机制之国际经验及其启示。本部分对美国的《证券法》和日本的《证券交易法》中关于求偿权保护的法律进行了详细的介绍与比较分析,其中尤以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和日本的选定当事人制度为重点研究对象,并为我国中小投资者求偿权实现机制的完善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参考资料。第四部分,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案中中小投资者求偿权实现机制之完善。本部分在吸取了美日两国先进经验并结合本国实际的基础上,对我国的中小投资者求偿权实现机制的改进提出了一个较为完整的思路,将其细化为适当减轻中小投资者的举证责任、取消诉讼前置程序、引入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扩大赔偿范围等四个方面,从这四方面分别着手,为我国中小投资者求偿权实现机制的完善提出些许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