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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社会经济和生态文明的发展,动物对于人类的意义也日益扩展,伴侣动物对于特定人群具有生活陪伴的特殊功能。我国饲养伴侣动物的人越来越多,饲养伴侣动物已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社会现象。与此同时,人们围绕伴侣动物的法律保护所展开的法律思考也随之产生。诸如界定伴侣动物的内涵,如何认定伴侣动物的法律地位,如何规范伴侣动物的饲养,如何防范对伴侣动物的侵害,如何实现对伴侣动物进行法律保护等都是目前学界争议性很大的问题。只有在理论上厘清这些相关问题,才能为我国伴侣动物的法律保护的实践提供正确的理论遵循。本文将从伴侣动物的相关概念出发,分析我国伴侣动物法律保护的现状、问题并结合借鉴邻近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探究伴侣动物法律保护的有效路径。本文通过运用文献检索方法、比较研究法、历史研究方法及实证研究法等方法,对伴侣动物的定义和其他动物的区分进行精准化界定。作者认为伴侣动物应是以陪伴为目的而被人类饲养在家庭及类似场所,且已被相关管理机构登记在册的驯养动物;其次在动物的法律地位分析中,作者赞同动物特殊客体论的观点。阻碍动物享有权利的主要原因是动物与人类相比欠缺理性,动物主体论难以站稳脚跟,但是动物作为有血有肉有情感的法律客体,应给予它们特殊的法律地位加以保护;同时引证了我国动物保护传统道德观、动物福利论、生态整体论等观念和理论,充分诠释了伴侣动物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目前,我国伴侣动物生存现状存令人担忧,伴侣动物的法律保护不力,存在问题较多。例如伴侣动物的认定不清;虐待、抛弃偷盗伴侣动物;无良繁殖、宰杀食用伴侣动物;伴侣动物医疗防疫和食品安全等福利制度欠缺;伴侣动物监管主体及责任不明确;涉及伴侣动物的法律规范位阶较低,主要集中在地方规章制度;伴侣动物的专门立法几近空白且保护范围狭窄。为解决上述问题,本文借鉴结合邻近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实践情况进行比较法考察,从立法方式和制度设计上进行对比分析,以期对我国伴侣动物的法律保护提供一定参考作用。本文认为,在国家立法层面,目前我国还未有驯养动物保护的相关立法出台。伴侣动物作为驯养动物的下位概念,因此,贸然要求伴侣动物保护的专门立法既不现实也无必要。首先,在立法方式上应当就伴侣动物法律保护问题做原则性规定,从而为执法机关和社会公众在伴侣动物法律保护问题上提供基本的遵循和指导。其次,在立法方式上目前的立法规划目标应是力争将伴侣动物保护立法纳入立法计划并尽早颁布实施。第三,在立法的具体形式上,笔者建议不应当追求单独的《伴侣动物保护法》的立法形式,而应当在目前已纳入国家立法计划的相关动物保护法律当中(如《动物保护法》等)就伴侣动物保护问题做出相应的规定即可。同时规范饲养经营制度,构建和完善相关福利制度,例如伴侣动物收容所、保护基金和医保防疫、“TNR”救助模式等。其次从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来严格伴侣动物有关的法律责任。最后规范政府伴侣动物管理,设立专门监管部门和公众监督举报制度。